水土保持监测是水土保持法赋予的法定职责,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和社会公益性事业,也是水土流失防治的基础性工作。水土保持监测是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必要工作。监测成果经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成果认证后,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
第五章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2、《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文
二、深化简政放权,精简优化审批
(四)简化验收报备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应当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一)加强跟踪检查和验收核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跟踪检查应当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现场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确定检查对象,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的项目要组织专项检查。
(二)强化监测和监理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根据监测情况,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中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监测成果应当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监测单位资质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文)的要求,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关单位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监测成果及要求如下:
1、在项目开工(含施工准备期)前,监测单位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并报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2、工程建设期间,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报送上季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并在建设单位官方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监测季度报告表格式应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中相关规定执行。
3、因降雨、大风或人为原因发生严重水土流失灾害事件时,应于事件发生后一周内完成专项报告。
4、监测任务完成后,应于3个月内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1)未开工项目
1、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电子版)。
2、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2)已开工、完工项目
1、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电子版);
2、工程建设期间,有关水土保持措施的影像资料、施工资料及监理资料。
3、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审批内容
1、在项目开工(含施工准备期)前,监测单位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并报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2、工程建设期间,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报送上季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并在建设单位官方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监测季度报告表格式应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中相关规定执行。
3、因降雨、大风或人为原因发生严重水土流失灾害事件时,应于事件发生后一周内完成专项报告。
4、监测任务完成后,应于3个月内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审批条件
1、提交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并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要求;
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3、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4、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5、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6、已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会。
监测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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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沟通
双方初步电话沟通
了解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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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并沟通项目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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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
双方确定服务价格
达成合作意向,签订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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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
成立项目工作组,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核查整理
初稿提交客户后做出进一步调整或修改
印刷装订前双方就终稿进行确认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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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报告
对报告进行规范调整,排版印刷
按约定时间交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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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服务
免费对报告进行修改调整
协助解决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