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需要通过资料收集、现状调查、综合分析等手段,查明已损毁土地状况,通过科学合理的预测方法分析在规定的生产建设服务年限内,可能造成土地损毁的范围、程度与面积。
根据“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设计切实可行的复垦措施,并核算复垦工程量,据此进行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通过划分合理的阶段复垦计划,使生产建设单位做到“边损毁、边复垦”,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建设活动对土地产生的损毁和影响,进而有效控制和减少新产生损毁的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3、《土地复垦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4、《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 号)
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
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即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矿山项目);
2、建设项目勘测定界报告(建设项目);主要控制成果
3、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的批复(矿山项目);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建设、矿山项目);
5、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建设、矿山项目);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复垦项目);
7、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复垦项目)
8、矿山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复垦项目);
9、项目所在乡(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图(标准分幅)及文本;
10、建设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地址、企业性质;(矿山、建设项目)
11、土地复垦项目区实地照片(全景、土壤、植被、生态、气候、道路、永久及临时用地、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地区);(矿山、建设项目)
12、项目区域农用地分等定级评价体系
1、土地复垦方案要解决的问题
(1)即将损毁的土地目前是什么样
(2)生产建设后土地会损毁成什么样(3)打算复垦成什么样
(4)怎样复垦
(5)打算花多少钱复垦
(6)打算如何安排和实施复垦
(7)打算怎样保障复垦顺利实
2、土地复垦方案要达到的目标
(1)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2)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3)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4)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要求;
(5)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6)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3、土地复垦方案摘要
(1)生产建设项目服务年限及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
(2)方案涉及的各类土地面积,含项目区面积、复垦区面积、永久性建设用地面积、复垦责任范围面积、征(租)地面积;
(3)土地损毁情况,含已损毁和拟损毁土地的面积、地类、损毁类型和程度;
(4)土地复星目标,含拟复垦土地的地类、面积和复垦率;
(5)复垦的投资情况,含静态总投资、动态总投资和单位面积投资。
申请条件
1、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区域内
申报材料
(一)用地单位(或申请采矿权单位)要求组织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核的申请。
(二)用地单位(或申请采矿权单位)已编制完成的土地复垦方案(10套),主要包括:
1、报告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2、附图:
(1)土地利用现状图(国土资源部门确认);
(2)破坏土地现状及预测分析图(建设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提供本图);
(3)土地复垦规划图(应体现土地复垦责任范围、总体布局及实施计划);
(4)矿产资源赋存分布及开采工艺流程图(采矿项目提供);
(5)建设项目位置图(建设项目提供)。附图应有图名、图例、比例尺、指北针、制图单位、制图人、制图时间;
(6)破坏土地现状及预测分析图、土地复垦规划图应注明乡镇名、水系以及坐标系、高程基准等。
3、附件:
(1)土地复垦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对本方案的意见等;
(2)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土地复垦承诺书;
(3)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委托函;
(4)已通过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应提供相应批复文件;
(5)项目区照片及其他影像资料;
(6)材料的电子光盘。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
收件 → 股长分件 → 现场勘察 → 股长审核 → 分管副局长审核 → 局长审核 → 打印盖章 → 发件
-
初步沟通
双方初步电话沟通
了解项目基本情况
-
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并沟通项目详细情况
-
协议签订
双方确定服务价格
达成合作意向,签订合作协议
-
报告编制
成立项目工作组,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核查整理
初稿提交客户后做出进一步调整或修改
印刷装订前双方就终稿进行确认并签字
-
提交报告
对报告进行规范调整,排版印刷
按约定时间交付报告
-
后续服务
免费对报告进行修改调整
协助解决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