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评价是企业要想有效地预防、控制以至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该通过建设项目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调查、评价(动态性评价),充分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性质、程度、作用条件、作用方式、防护水平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职业病及相关职业病的发生。根据项目的阶段不同,又分为预评价、现状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这些有害因素浓度与强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是否会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影响?这就需要有专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这些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对用人单位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与设备布局、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建筑卫生学、职业卫生管理等进行评价,提出整改。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开展阶段
项目立项阶段
(2)意义
全面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与浓(强)度,每年1次
(3)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4)评价内容
选址、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辅助用室、应急救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等。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开展阶段
项目施工前设计阶段,预评价之后
(2)意义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是职业卫生三同时的一部分,是通过安监三同时备案审批的必要环节。
(3)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版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只要建设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近两年来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变更频繁,实际工作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认为只有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项目才要进行防护设施设计;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必须经行政监管部门审查通过。
(4)评价内容
设计范围、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析、危害程度的预测、建(构)筑物设计、防护设施设计及其防控性能、应急救援设施、辅助卫生设施、预期效果评价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开展阶段
项目试运行阶段
(2)意义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
(3)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版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评价内容
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的合理性,建筑卫生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分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程度,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效果,辅助用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等。必要时还对项目选址进行评价。
4、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意义
综合分析改善存在问题,降低风险。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3年1次
(2)法律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3)评价内容
总体布局、建筑设计卫生、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布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作业方式及接触水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监护、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等。必要时(受委托)还应对项目现址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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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沟通
双方初步电话沟通
了解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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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并沟通项目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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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
双方确定服务价格
达成合作意向,签订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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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
成立项目工作组,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核查整理
初稿提交客户后做出进一步调整或修改
印刷装订前双方就终稿进行确认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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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报告
对报告进行规范调整,排版印刷
按约定时间交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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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服务
免费对报告进行修改调整
协助解决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