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介于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程序之间的重要管理与技术环节,在促进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分析拟建设项目对周边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对建设项目选址、规模、规划设计方案在交通方面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提出改善措施,帮助规划、建设、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土地开发管理审批程序的最后阶段进行交通与土地利用协调的决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修正)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405号)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5、《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衔接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需要详细而准确的交通出行特征基础数据作为评价的基础,因此,需要制订与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建筑使用功能相衔接,能够合理反映交通特性的建设项目分类,以便于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和指导各城市在统一的建设项目分类框架下开展交通出行率等交通需求特征调查和指标研究。
1、停车泊位数超过100个的医院、超过200个的场馆与公园(停车泊位数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机动车标准测算);
2、单独报建的中小学校项目;
3、长途车站、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及第一区的加油加气站(含改扩建)项目;
4、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物流、工业项目;
5、需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
6、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规划调整项目(改变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
7、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
1、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主要规划设计条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业态、建设方案等。
(2)评价范围与年限
(3)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
现状、规划的土地利用和交通发展情况。
(4)现状交通分析
主要包括:交通调查方案说明、现状交通运行情况评价。
(5)交通需求预测
分析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交通量分布和运行特征。
(6)交通影响程度评价
主要包括:① 主要交通问题分析;② 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包括机动车、公共交通、停车、自行车、行人等。
(7)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
主要包括:① 改善出入口布局与组织,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② 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概算;③ 改善措施评价。
(8)结论及建议
主要包括:① 评价结论、必要性措施和建议性措施;② 评价结论应明确项目建成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程度,明确交通改善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是否可接受,以及是否需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或)报审方案进行调整; ③ 必要性措施是保障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可接受的前提条件,包括对建设项目内部或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推荐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2、报告书应包括的图纸
(1)项目区域位置图;
(2)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图;
(3)建设项目总平面及交通组织图;
(4)项目周边现状土地利用图;
(5)项目周边现状交通条件图;
(6)项目周边现状交通运行状况图;
(7)项目周边土地利用规划图;
(8)项目周边规划交通条件图;
(9)评价年无本项目路网交通流量计运行状况图;
(10)项目交通需求分布图;
(11)项目新增交通量在路网上的分配图;
(12)评价年有本项目路网交通流量及运行状况图(改善前);
(13)总体交通改善措施图;
(14)评价年有本项目路网交通流量即运行状况图(改善后);
(15)建设项目交通组织及出入口布局优化方案图;
(16)项目到达/离开车流交通组织建议图;
(17)道路交通改善措施详细方案图。
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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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沟通
双方初步电话沟通
了解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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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并沟通项目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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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
双方确定服务价格
达成合作意向,签订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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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
成立项目工作组,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核查整理
初稿提交客户后做出进一步调整或修改
印刷装订前双方就终稿进行确认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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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报告
对报告进行规范调整,排版印刷
按约定时间交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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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服务
免费对报告进行修改调整
协助解决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