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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影响评价
risk assessment

防洪影响评价是由专业化的咨询机构,就涉河(或湖泊、水库、蓄滞洪区)建筑物对防洪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为防汛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提供的一种技术咨询服务。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法律法规依据
Purpose and purpose of risk assessment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 年发布,2017年修正)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5、《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九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及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一)水工程;(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三)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应不低于原标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十五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7、《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符合防洪要求、城市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港区范围内的,还须征得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报告编制需提供资料清单
risk assessment

1、项目支撑性文件,包括规委文件/项目批复/前期与水务局沟通的函等;

2、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报告文本及图纸(CAD 版),图纸需包括管线平面布置图、纵断面图图;报告最终报审时图纸需提供加盖设计单位印章的正式版图纸。

3、项目地勘报告及图纸;

4、项目施工方案;

5、河道规划报告;

6、河道既有设计资料;

7、县防洪规划报告;

8、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9、河道实测横断面和纵断面成果;

10、能够覆盖河道和项目范围的地形图(1:1000 及以上)

审查权限划分
risk assess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 号)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型建设项目

1.长江干流:源头至向家坝枢纽;

2.汉江干流:汉中孤山汉江大桥至孤山枢纽;

3.乌江干流:东风枢纽至乌江渡枢纽;

4.嘉陵江干流:西汉水入江口至亭子口枢纽;

5.岷江干流:松潘小姓沟入江口至紫坪铺枢纽;

6.澜沧江干流:金河入江口至小湾枢纽;

7.怒江干流:达曲入江口至勐古怒江特大桥;

8.雅鲁藏布江干流:多雄藏布入江口至拉萨河入江口。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长江干流:向家坝枢纽至入海口(原 50 号灯标);

2.汉江干流:丹江口枢纽至入江口(武汉);

3.乌江干流:乌江渡枢纽至入江口(涪陵);

4.嘉陵江干流:亭子口枢纽至入江口(重庆);

5.岷江干流:紫坪铺枢纽至入江口(宜宾);

6.澜沧江干流:小湾枢纽以下;

7.怒江干流:勐古怒江特大桥以下;

8.雅鲁藏布江干流:拉萨河入江口以下;

9.洞庭湖、四水入湖尾闾(湘江湘潭水文站以下、资水桃江水文站以下、沅水桃源水文站以下、澧水石门水文站以下);

10.鄱阳湖、五河入湖尾闾(赣江外洲水文站以下、抚河李家渡水文站以下、信江梅港水文站以下、饶河虎山和渡峰坑水文站以下、修水虬津水文站以下);

11.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国际或国境边界湖泊;

12.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省界湖泊。

三、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三峡水库库区;

2.丹江口水库库区;

3.陆水水库库区;

4.水阳江干流:杨村枢纽至入江口(含石臼湖、固城湖、南漪湖);

5.滁河干流:金银浆至入江口(含驷马山水道、马汊河);

6.荆南四河(即松滋河、虎渡河、藕池河、调弦河);

7.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 10 公里河段;

8.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国际或国境边界河流河段,国境内 10 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黄河干流:河源至托克托河段;

2.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渭河(含泾河)、沁河(紫柏滩以上)。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黄河干流:托克托至入海口;

2.小浪底(含西霞院)水库库区;

3.三门峡水库库区(含渭河库区河道);

4.故县水库库区;

5.沁河:紫柏滩至入黄口;

6.大汶河:戴村坝至马口 30 公里河道;

7.黄河流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 10 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淮河干流:河南省息县至江苏省三江营(包括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沿线的行洪区以及蒙洼、城西湖、城东湖和瓦埠湖);

2.洪汝河:河南省新蔡县班台至洪河口(包括洪河分洪道);

3.沙颖河:河南省周口市区至安徽省阜阳市区;

4.新汴河:安徽、江苏省界河段,安徽省泗县 104 国道公路桥至江苏省溧河洼;河南、安徽省界河段,河南省永城市至安徽省濉溪县岱桥闸;

5.涡河:河南省鹿邑县城至安徽省亳州市区。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库区范围:淮河干流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主坝至洪河口 段;史灌河桥沟镇以下至入淮口;洪河分洪道地理城以下至入淮口(包括蒙河分洪道); 谷河王化镇以下至蒙河分洪道;

2.沂河:跋山水库以下至骆马湖;支流祊河入沂河河口上游 39 公里处;

3.沭河:青峰岭水库以下至新沂河;支流汤河入沭河河口上游 6 公里处;

4.新沂河:嶂山闸至入海口;

5.新沭河:大官庄闸至石梁河水库(包括石梁河水库);

6.邳苍分洪道:江风口闸至滩上;

7.中运河、韩庄运河:韩庄闸至骆马湖;

8.分沂入沭:彭家道口闸至大官庄闸;

9.南四湖及骆马湖;

10.淮河流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 10 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永定新河河口管理范围。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永定河:卢沟桥至屈家店枢纽;

2.白洋淀;

3.北运河:北关拦河闸至筐儿港枢纽;

4.潮白河:苏庄橡胶坝至潮白新河津蓟铁路桥;

5.泃河:海子水库至九王庄闸;

6.蓟运河:九王庄闸至江洼口;

7.大清河:赵王新河自枣林庄枢纽至西码头闸、大清河自西码头闸至独流减河进 洪闸;新盖房分洪道自新盖房枢纽至刘家铺;

8.清漳河:匡门口至合漳;

9.浊漳河:侯壁至合漳;

10.漳河干流;

11.卫河:淇门至徐万仓;

12.共产主义渠:刘庄闸至老观咀;

13.卫运河;

14.南运河:四女寺枢纽至第三店;

15.漳卫新河;

16.滦河:潘家口水库至大黑汀水库;

17.海河河口、独流减河河口;

18.岳城水库库区、潘家口水库库区、大黑汀水库库区;

19.海河流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 10 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红河(元江)云南省境内干流河段;

2.红河水系李仙江、藤条江、南溪河、盘龙江、普梅河(南利河)等河流国境内 10 公里河段;

3.西江干流:清水江口至入海口(经梧州、马口、天河、灯笼山);

4.北江干流:飞来峡至入海口(经清远、三水、紫洞、三善滘、三沙口);

5.东江干流:新丰江河口至入海口(经石龙、大盛);

6.柳江:柳城至入江口(三江口);

7.百色水利枢纽库区。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大藤峡水利枢纽库区;

2.澜沧江以东(不含澜沧江)国际边界河流河段,国境内 10 公里河段;

3.珠江流域、韩江流域、粤桂沿海诸河及深圳河等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 10 公里河段。

三、其他

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管理权限,按照《珠江河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10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松辽水利委员会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松花江干流:拉林河口至大顶子山航电枢纽;

2.第二松花江:丰满水库坝下至三岔河口;

3.嫩江:诺敏河口至雅鲁河口,泰来县格达耐至白沙滩;

4.西辽河:苏家堡闸至福德店;

5.东辽河:二龙山水库坝下至梨树县刘家馆子镇;

6.辽河河口:盘山闸至入海口;

7.松辽流域国际边界河流河段,国境内 10 公里河段;

8.松辽流域国际边界湖泊。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松花江干流:三岔河口至拉林河口;

2.嫩江:那都里河口至诺敏河口、雅鲁河口至泰来县格达耐、白沙滩至三岔河口;

3.诺敏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后乌尔科至河口;

4.绰尔河:音德尔镇至河口;

5.拉林河:五常市蛤拉河子林场至向阳镇、五常市兴盛镇至拉林河口;

6.老哈河:叶赤铁路桥至赤通铁路桥;

7.新开河:双辽市同乐村至河口;

8.东辽河:东辽县泉太镇至二龙山水库库尾、梨树县刘家馆子镇至福德店;

9.浑江:宽甸县下露河至河口;

10.尼尔基水库库区及坝下管理范围;

11.察尔森水库库区及坝下管理范围;

12.松辽流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 10 公里河段。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查权限

一、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太浦河;

2.望虞河;

3.太湖。

二、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太浦河:太浦闸管理范围内的河道;

2.望虞河:望亭立交枢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

3.望虞河:常熟枢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

4.吴淞江:包括吴淞江、蕰藻浜;

5.红旗塘:包括红旗塘、大蒸港、圆泄泾、横潦泾;

6.京杭运河:平望至嘉兴段(苏州市吴江区苏嘉运河桥至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大桥段);

7.澜溪塘:江苏省、浙江省省界上、下游各 10 公里河段(苏州市吴江区鸭子坝至嘉兴市桐乡市幸福桥段);

8.頔塘:江苏省、浙江省省界上、下游各 10 公里河段(苏州市吴江区苏震桃公 路长湖申线大桥至湖州市南浔区南林路桥段)。

其他

太湖流域和东南诸河其他跨省界河流边界上、下游各 10 公里河段兴建的建设项目,须由建设项目的省(直辖市)征求相邻省(直辖市)的意见。如经协商一致并取得同意书,由所在省(直辖市)审查同意,报太湖流域管理局备案,否则需报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查同意。

审查条件与流程
risk assessment

审批条件(以武汉市为例)

1、所申请的项目属于武汉市国家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

2、应具有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要求;

4、在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上报审批或建设项目办理核准手续前,提交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

5、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审查流程(以武汉市为例)

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表

2、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项目业主申请文件

公司优势
Company advantages
公司优势
合作流程
Cooperation process
初步沟通 实地考察 协议签订 报告编制 提交报告 后续服务
  • 初步沟通

    双方初步电话沟通

    了解项目基本情况

  • 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并沟通项目详细情况

  • 协议签订

    双方确定服务价格

    达成合作意向,签订合作协议

  • 报告编制

    成立项目工作组,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核查整理

    初稿提交客户后做出进一步调整或修改

    印刷装订前双方就终稿进行确认并签字

  • 提交报告

    对报告进行规范调整,排版印刷

    按约定时间交付报告

  • 后续服务

    免费对报告进行修改调整

    协助解决其他相关事项

业务案例
Busines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