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预审及建设用地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年修改)
法规条款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法规条款内容:
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正)》(国务院令第256号)
法规条款内容:
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修正)》(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法规条款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法规条款内容:
第52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报告编制
(一)、报告编制
1、报告编制内容
根据审批要求填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报告编制资料清单
业主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统一项目代码、拟建地点、投资额等;
(2)项目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3)项目用地情况,包括用地规模、用地类型、用地边界坐标等;
(4)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
(5)其它资料,包括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及图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等。
(二)、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要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要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申请条件、需提交资料、审批权限与流程
(一)、审批需提交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4)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规划文件或者产业政策文件);
(5)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项目涉及基本农田的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6)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用地边界图解坐标。
(二)、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