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8071092498

人防工程的设计及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法规条文原文: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法规条文原文: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八)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上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第五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第五十三条 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法规条文原文:

  第四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

  第十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大型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防空地下室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专项审查意见,由工程所在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报送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提供下列主要资料:

  (一)批准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复印件);(二)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申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的请示文件(一式三份);(三)对批准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中审查意见的修改情况;(四)由建设单位填写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一式六份)及工程建设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五)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六)施工图设计各有关专业计算书(含电子文档);(七)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全套施工图(含电子文档);(八)其他有关资料和文件。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应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符合有关规定;(二)消防、防水、抗浮、隔震、节能、环保、平战功能转换等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三)必须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四)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的调整和修改应合理;(五)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深度要求;(六)设计企业和执业注册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名;(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必须审查的内容。

二、报告编制

   、人防工程设计内容

       1、人防工程设计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的设计及报批。

       2、人防设计内容及要求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要求,适用于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

          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1)初步设计文件内容

       Ø 小区总平面图(如果有的话),要求标出人防工程位置。

       Ø 首层平面图。 

       Ø 人防建筑初步设计说明。 

       Ø 地下室人防平面图、剖面图。与非人防地下室合建的应含非人防地下室部分。

       Ø 地下室人防口部大样图(平、剖面)。 

       Ø 人防门及防护设备统计表。 

       Ø 人防结构初步设计说明。

       Ø 人防顶板结构布置图。 

       Ø 人防通风初步设计说明。

       Ø 人防通风平面图。 

       Ø 人防给排水初步设计说明。 

       Ø 人防给排水平面图。 

       Ø 人防电气初步设计说明。

       Ø 人防电气平面图。

         (2)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

       Ø 人防建筑:人防建筑设计说明,总平面图,首层平面图、人防各层的平时平面图、战时平面图,层与人防层之间各层的平时平面图,人防地下室断面图,人防口部大样图(平剖面图),人防土建功能转换图(平面图),人防防护设备表,人防功能转换表,人防详图,人防预埋件、预留孔况图(平时与战时)。

       Ø 人防结构:人防结构设计说明,人防结构平面图,人防顶板结构布置图(模板图),人防顶板及顶板梁的配筋图(外墙、底板配筋一般在建筑设计院的结构图中反映且满足人防要求),各类人防门框墙的配筋图,各类活门墙的配筋图,人防防护密闭隔墙、人防口部房间的墙体的配筋图、表,电缆防爆波井的配筋图,后加柱大样图(如果有的话)。

       Ø 人防通风:人防通风设计说明,人防通风设备材料表,人防通风平面图,进排风口的平剖面图,人防通风系统图,人防通风有关大样图。

       Ø 人防给排水:人防给排水设计说明,人防给排水设备材料表,人防给排水平面图,人防给排水系统图,人防口部及人防洗漱间给排水平面与系统图(必要时),洗消间室内立面图(必要时),人防给排水大样图。

       Ø 人防电气:人防电气初步设计说明,主要设备材料,人防配电系统图,人防电气平面布置图,进排风机、给、排水泵电气控制原理图,通风控制台电气控制原理图,电站的机房与控制室联络信号原理图,人防电气大样图。

           3、人防设计需提供资料清单

          设计开始前,甲方需提供的资料:

      Ø 设计任务书(批文或者其他资料);

      Ø 条件图纸(场地总平面图、民用建筑图);

      Ø 地质报告(也可延后在施工图阶段提供);

      Ø 甲方(民用设计院)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审批条件与权限

          1、审批条件

          Ø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齐全、符合各人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达到设计深度;

          Ø承担防空地下室设计的设计单位具有人防设计资质。

         2、审批权限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第十六条: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以及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投资规模不足1000万元,由项目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项目建议书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条件、需提交资料、审批权限与流程

、审批需要提交材料

     以武汉市为例,报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需提交资料清单:

       Ø 行政许可申请书、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Ø 发改委项目立项批文

       Ø 规划局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Ø 人防工程方案设计图纸

、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