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设计及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0号,2017年第二次修订)
法规原文: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二、报告编制
(一)、受理条件
1、申请表(加盖公章);
2、用地红线图;
3、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
4、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方案(附有规划审批意见的技术总平面图,图上应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等的位置、范围和经济技术指标);
5、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文本(文本A3格式,文本要求包含的内容:项目地理位置、文本说明、设计理念、规划总平面图、功能分区图、竖向设计图、CAD绿化配置图和苗木表、绿化面积和绿地率指标分析、工程概算和每平方米造价等);
6、绿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提供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及专家初审意见;
7、其他需要说明的补充材料。
(二)、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用地红线图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文本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方案 |
政府部门核发 |
0份 |
必要 |
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提供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及专家初审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0份 |
必要 |
三、申请条件、需提交资料、审批权限与流程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