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8071092498

园林设计及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00号,2017年第二次修订)

法规原文: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二、报告编制

、受理条件

1、申请表(加盖公章);

2、用地红线图;

3、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

4、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方案(附有规划审批意见的技术总平面图,图上应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等的位置、范围和经济技术指标);

5、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文本(文本A3格式,文本要求包含的内容:项目地理位置、文本说明、设计理念、规划总平面图、功能分区图、竖向设计图、CAD绿化配置图和苗木表、绿化面积和绿地率指标分析、工程概算和每平方米造价等);

6、绿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提供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及专家初审意见;

7、其他需要说明的补充材料。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用地红线图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文本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方案

政府部门核发

0份

必要

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提供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及专家初审意见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

政府部门核发

0份

必要

 

三、申请条件、需提交资料、审批权限与流程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