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设计及报装
一、相关定义
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事业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事业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企业,以用水单位和个人建设的蓄存加压等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用水。
申请用水或者申请改装自来水管道、水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安装水表,方可用水。
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供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水工程主管部门和质检、设计、施工、工程建设管理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供水报装业务办理流程:用户申请、提交资料→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工程预算编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工程验收→通水。
二、法律法规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年7月19日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规条文: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2、《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法规条文:
第十条 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禁止无资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从事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二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工程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镇供水等主管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3、《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6年2月20日公布施行)
法规条文:
第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供水工程建设还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建筑的,应按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要求设置集中转压、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时,应当设置转压站、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
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投产应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进行
4、《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8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80号令发布)
法规条文: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禁止利用管理职权对供水工程建设和设备的添置实行行业垄断。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水工程主管部门和质检、设计、施工、工程建设管理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城市供水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申请用水或者申请改装自来水管道、水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安装水表,方可用水。
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5、《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气、供水报装流程的通知》(鄂建办〔2018〕388号)
法规条文:
供水企业自正式受理用水报装申请后,开展现场勘查、内部给水方案审核、接水方案设计等环节的时间总计大中城市30个工作日,县城25个工作日(其中不包括施工、通水验收、合同签订、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等供水企业无法控制的时间)。
三、简化申请材料
各经营企业要进一步简化报装申请材料要件,按照申请表、用户基本资料、工程图纸资料、施工许可证(仅限新建项目)等四项要件,减少不合理、不必要的材料要件,提高申请材料受理效率。
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有关规定,将城市供气、供水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受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供气、供水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6、《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5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法规条文: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具体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管、住房保障房管、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并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意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前10个工作日将施工安排书面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查验工作,对未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应当及时提出限期整改书面意见,并抄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并依法组织验收,供水水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时,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还应当邀请供水企业参加。
三、申请条件、需提交资料、审批权限与流程
以武汉市为例
受理单位: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受理方式:通过供水热线96510服务电话(24小时)、武水在线(www.whwater.com)、微信公众号(WHSWJTWX)、支付宝生活号(武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各报装网点申请用水报装。
受理条件:建设项目经过立项审批,获得项目代码;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获得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申请人用水地点处于城区公用自来水管网可供范围区域。
(一)、申请材料
业主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有:
(1)用水报装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
(3)1:2000征地红线图;
(4)1:500或1:1000工程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5)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含电子版)及前期用水等资料。
(二)、审批流程
客户提出需求——受理登记——设计及预算编制——签订施工合同——缴纳工程费用——施工及验收——绘制竣工图及编制决算——办理决算——签订供用水合同——立户通水。具体为:
(1)客户到自来水有限公司客户服务厅提出水表安装需求,工作人员对客户具体需求和接水条件等进行了解后,辅导符合条件的客户阅读《用水报装指南》、填写《水表安装业务登记表》等资料。
(2)客户填妥《水表安装业务登记表》等表格,连同所需资料提交客户服务厅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审核合格后予以正式登记。
(3) 现场查勘、设计出图,编制工程预算。
(4) 客户审核设计图和工程预算后,签订施工合同,按施工合同约定交纳工程款。
(5)按施工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绘制竣工图、编制工程决算书。
(6)客户审核决算,按施工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后,签订供用水合同,自来水公司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立户通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