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条文内容: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修正)
条款内容:
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请条件(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为例)
1.经规划部门规划许可;
2.经建管部门施工许可;
3.工地具备建筑垃圾处置硬件条件;
4.有符合条件的消纳场地;
5.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6.白天建筑垃圾处置特别条件:一是市级重点工程和应急工程,二是经市领导批准同意,三是必须使用封闭车辆。
三、审批权限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四、审批需提交资料(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例)
Ø 实施清单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Ø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Ø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Ø 实施主体:江岸区行政审批局
Ø 需要提交资料
1. 建筑垃圾消纳证明(原件1份)
2.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原件1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复印件1份)
6. 与经市城管委(局)核准的取得建筑垃圾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复印件1份)
五、业务流程
第二项 建筑垃圾运输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条文内容: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2、《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9年)
办法原文: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50辆,均取得道路运输证;
(四)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以及限速装置,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车辆标志,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顶灯。
第十五条 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公布的名单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
第十六条 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运建筑垃圾前核实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
(二)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
(三)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自觉接受冲洗,防止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四)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高、超载,不得超速行驶;
(五)密闭运输,防止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六)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运输合格证、车辆通行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七)根据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运送建筑垃圾至指定的消纳场所。
第十七条 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对驾驶人员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制度。
第十八条 需要通行本市货车禁行区域作业的,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持建筑垃圾处置证、车辆运输合格证等文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通行证。车辆通行证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路线、时间、消纳场所等事项。
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核准的路线、时间行驶,不得在高架桥、隧道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以及运输的时段,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例)
1、申报对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2、法定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50辆,均取得道路运输证;
(四)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以及限速装置,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车辆标志,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顶灯。
三、审批权限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
四、审批需提交资料(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例)
Ø 实施清单名称: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
Ø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Ø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Ø 实施主体: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Ø 证照批复名称:《武汉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Ø 申请材料
1. 《武汉市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资质许可申报表》,并盖公章(如更改,需按手印)
2. 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副本复印件1份,盖公章)
3. 所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车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两证的复印件1份,盖公章);
4. 能体现该运输车车牌号及正面车体全貌的6寸彩色照片;
5. 企业运输车辆和设备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盖公章)
6. 职工人员情况(复印件1份);
7. 企业固定办公地址、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的证明;
8. 运输企业上一年度承运工程情况明细表
9. 申报材料里面道路运输证和运输车辆行驶证的名称是个人而非申报运输企业的,还需要提供个人与运输企业签订的挂靠协议(复印件1份,盖公章)。
五、业务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察)——决定——送达
第三项 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修正)
条款内容:
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条文内容: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申请条件(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例)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7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7、卫生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厂、餐厨垃圾处理厂、水泥窑资源利用预处理厂等项目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8、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9、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
10、卫生填埋场、堆肥厂需要有至少3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垃圾焚烧厂、餐厨垃圾处理厂、水泥窑资源利用预处理厂需要有至少5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型垃圾处理厂(场)技术负责人需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工程)
11、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体系,并得到较好地贯彻与执行
1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相应检测仪器,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各相关主管部门联网。
三、审批权限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的实施机关是: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批需提交资料(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例)
Ø 实施清单名称: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Ø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Ø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Ø 实施主体: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Ø 需要提交资料
1.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协议(原件1份)
3. 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4. 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5. 生活垃圾处理方案(原件1份)
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用车辆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1份)
7. 污水处理设施材料(复印件1份)
五、业务流程
第四项 占用城市道路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修订)
条文内容: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修订)
条款内容: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条款内容:
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二、申请条件
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或是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审批。
三、审批需提交资料(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例)
Ø 实施清单名称: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Ø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Ø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Ø 实施主体:江岸区行政审批局
Ø 需要提交资料
1. 申请表(原件1份);
2. 施工总平图(复印(原件1份)件1份);
3.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含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及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案)(复印件1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5. 营业执照、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7. 市政工程安全保障措施(原件1份)。
四、业务流程
第五项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条文内容:
(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申请条件
1、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2、不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安全;
3、影响城市道路交通时,应有交管部门批准文件;
4、依法缴纳占道费;
5、依法缴纳占道费。
三、审批需提交资料(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例)
Ø 实施清单名称: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Ø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Ø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Ø 实施主体:江岸区行政审批局
Ø 需要提交资料
1.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4.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 占道现场示意图(原件1份)。
四、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