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覆压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法规原文: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条款原文: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通知原文:
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按本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二)有关材料经建设项目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以下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套)报国土资源部:
1. 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编写提纲见附件1);
2. 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及评审意见书;
3.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初审意见》(编写提纲见附件3);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国土资源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由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1号)
通知原文: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按照被压覆矿产资源的种类和规模,划分审批权限。
(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的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大型矿区资源储量被压覆三分之一以上的,须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
(二)压覆(一)项规定以外其他矿产资源(不包括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
按本通知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除线状工程原则上都应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外,其他建设项目,如不压覆矿产资源,也不与矿业权范围重叠,可由市(州)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审批的依据。
(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审查。通过查询了解到可能压覆矿产资源或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以及情况不明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压覆范围(可参考附件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编写提纲及格式见附件2),提交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三)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调查报告》审查通过后,经认定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确实无法避让,且“审查意见”已原则同意压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立项审批后,及时按以下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1.前置条件。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若短期内难以签订补偿协议,可与矿业权人先签订意向性协议,作为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依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或不动用建设项目拟申请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双方权利、相关补偿方式等内容。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
(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应缴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
(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入、已建的生产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3)矿业权人因矿产压覆,办理矿业权变更、注销手续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
2.申报材料要求。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请(格式参见附件3);
(2)建设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和项目选址位置图;
(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应附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或意向性协议;
(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纸质和电子报盘各1套。
(四)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压覆矿产资源批准后4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相关矿业权人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注销)手续。
按规定须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按照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要求办理。
二、报告编制
(一)、报告编制内容
1、报告编制主体
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2、报告编制内容
参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附件2“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编写提纲)”,具体如下:
第一章 概况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目的任务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概况
四、建设项目用地及周边地区以往地质工作
五、建设项目用地及周边地区矿业权设置情况
六、本次调查情况简述
第二章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必然性论证
一、建设项目必要性论证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
三、项目社会经济效益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资源储量估算
一、资源储量估算工业指标及其依据
二、资源储量估算方法的选择及依据
三、资源储量估算范围
四、矿体圈定及块段划分原则
五、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的确定
六、资源储量估算结果
七、资源储量变化情况评述
第四章 经济社会效益对比分析
第五章 结论及建议
3、报告编制资料清单
业主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①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可接入供电、供水、排水管网等情况,项目设计方案(如有),预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主要收益情况等;②项目用地及周边地区地质及矿业权设置情况;③项目周边矿产资源情况;④提供相关上位规划文本;⑤其它相关情况说明;⑥相关附件(见上“报告编制内容”)。
(二)、审批条件与权限
1、申请条件(以湖北省为例)
(1)属本机关审批权限;
(2)申请人为建设项目单位;
(3)压矿评审报告经过评审备案;
(4)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
(5)压覆矿区内存在矿业权,建设项目单位已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或意向性协议。
2、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三、申请条件、需提交资料、审批权限与流程
(一)、审批需提交资料(以湖北省为例)
Ø 实施清单名称: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审批
Ø 实施主体: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Ø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Ø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Ø 需要提交材料:
1.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函(原件1份)
2. 建设项目有关批复(核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 建设项目选址位置图(原件1份)
4.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1份)
5. 项目选址调整(变化)情况说明文件(原件1份)
6.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与拟压覆矿区关系叠合图(原件1份)
7.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结果表(原件1份)
8. 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应附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协议原件及矿业权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矿业权人同意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承诺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二)、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