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报告》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1号)
法规原文: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 第18号)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二、两个“开工报告”区别
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承包商即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通过后,即可开工。
虽然字面上都是“开工报告”,但二者之间有诸多不同:
(1)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后者则是建设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2)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
(3)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三、申请条件、需提交资料、审批权限与流程
(一)、申请条件
1、施工图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2、施工单位、人防监理单位到位;
3、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1 |
工程开工报告请示文件 |
原件1份 |
2 |
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资质证书 |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
3 |
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资质证书 |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
4 |
质量监督方案 |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
5 |
安全监督方案 |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
6 |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 |
原件1份 |
7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1份 |
8 |
经办人身份证 |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
(三)、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