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评估报告》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修订)
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相关规定: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委托本级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基础资料、技术途径和评价结果等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的评审意见,结合建设工程特性和其他综合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下列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结果,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
(一)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
(二) 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第十条:下列地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中城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
(二)位于地震动参数0.15g以上(含0.15g)的大中城市;
(三)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中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开发区;
(四)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
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4、《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抗震设防要求:(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二)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8公里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四)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5、《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200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规定: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下列重要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工程;
2.多孔跨径总长大于等于1000米或者单孔跨径大于等于150米的公路、铁路桥梁,长度大于等于3000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路、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
3.Ⅰ、Ⅱ级干线铁路的铁路枢纽建筑、大型站的客运候车楼、一级以上汽车客运站以及一级以上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楼和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物流调配中心;
4.新建、扩建民用航空机场,4D以上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项目;
5.二级以上港口客运站和停靠5000吨以上泊位的货运港口工程(含候船室、码头、泊位等)。
(二)能源工程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总容量12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含热电联产工程);
2.单机容量10万千瓦或者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
3.500千伏以上变电站(所)、开关站,500千伏以上输电线路大跨越站和重要电力调度中心;
4.大中型抽水蓄能电站和风力发电工程。
(三)广播电视、通信与信息工程
1.省级和50万人口以上城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高度在100米以上或者总发射功率大于200千瓦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2.通信枢纽工程、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指挥用房和金融、证券、保险、铁路、民航、电力、海关、税务等重要信息系统工程。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公共设施
1.大型矿山、化工、钢铁、有色金属等工程;
2.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
3.大型影剧院、会展中心和商场,大型及观众席容量很多的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含游泳馆);
4.省级档案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
5.大中城市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大中城市的三级以上医院和县级二级以上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楼;
6.规划人口20万以上城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中心,邮政枢纽;
7.城市日供水10万吨以上和日污水处理20万吨以上的主体工程。
(五)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及核废料处理工程。
(六)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生产和存储设施工程;
2.研究、生产和存放传染性生物制品和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
3.3万立方米以上的贮油工程,气态5万立方米以上、液态1000立方米以上的贮气工程,规划人口20万以上城市输油、输气管道及其他输送设施工程;
4.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的大坝,坝高超过70米的高坝,位于大、中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Ⅲ级挡水建筑(不涉及坝体及坝上建筑的除险加固工程除外)。
(七)其他工程
1.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8公里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2.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重要建设工程;
3.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必须纳入建设管理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负责项目审批的行政部门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属于备案类项目的,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备案后,应通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和施工。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经费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二、报告编制
(一)、报告编制
1、报告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以下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编写相应评价报告:
Ø 重大建设工程,主要包括:(1)省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国际电信楼、国际卫星地球站、省中心长途邮电通信枢纽;(2)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等)的建筑;三级特等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医疗中心;(3)公路、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300米以上的隧道及立交桥工程,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国际、国内主要干线中的航空站楼;(4)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电力调度中心,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7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50万伏以上的变电所和50万伏以上的大跨越塔;(5)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用房。
Ø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工程,主要包括:(1)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2)大中型化工企业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3)贮油3万立方米以上、贮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设施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腐蚀物资的仓库;(4)容量在3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Ø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地震与省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2、评价工作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2005)要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四级:
I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和确定性分析、能动断层鉴定、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适用于核电厂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
Ⅱ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适用于除Ⅰ级以外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
Ⅲ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区域性地震区划和地震小区划。适用于城镇、大型厂矿企业、经济建设开发区、重要生命线工程等。
Ⅳ级工作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适用于GB 18306-2001中4.3中b)、c)规定的一般建设工程。
3、报告编制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2)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3)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4)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5)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6)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4、报告编制需提供资料清单
(1)项目工程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等);
(2)工程场地相关地形地质资料(地质勘探资料、施工地形图、地基检测报告等);
(3)设计图纸;
(4)场地使用历史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批条件与权限
1、审批条件
Ø 申请人条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Ø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通过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
2、审批权限
(1)中国地震局: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2)省级地震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地震局审批权限范围为《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第六条规定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详见上文法律法规依据5《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
四、审批需提交资料
申请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一般应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2)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验证备案表;(3)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4)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和委托合同(复印件);(5)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7)工程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办理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的,应当提供建设单位签署的委托书,并在申请表中明确委托请求。
其中,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查,主要依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和《地震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格式》等文件要求,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技术思路和方法、现场工作量及工作深度、基础资料的完备性、分析论证的可靠性、结论的合理性等内容。
三、申请条件、需提交资料、审批权限与流程
(一)、资料清单
以湖北省为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需提供的材料清单包括:
Ø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申请表(原件2份,已签字盖章)。
Ø 建设单位委托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证明材料(指由建设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如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代为提出审定申请,还需提供建设单位签署的委托评审函)。
Ø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业能力证明材料(1年内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络平台或湖北省地震局门户网站公示公开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可不提交)。
Ø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诺函(原件,已签字盖章)。
Ø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Ø 钻孔等野外工作证明材料、室内试验证明材料。
Ø 申请单位认为应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若无可不提交)。
(二)、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