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没计及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2018年)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法规原文: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提供图纸审查、检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检测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机关)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八)本条第一至七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九)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和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请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五)需要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的,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并通过专家评审。
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报告编制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1、编制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2、编制要求
(1)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2)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请要求;
(3)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5)需要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的,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并通过专家评审。
(二)、审查权限
1.审查对象(以武汉市江岸区为例)
人员密集场所: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特殊建设工程:1)设有以上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2.审查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规定,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详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三、申请条件、需提交资料、审批权限与流程
(一)、审查需提交资料(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为例)
Ø 业务办理项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Ø 实施主体:江岸区建设局
Ø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Ø 审查需提交资料:
u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原件1份)
u 消防设计文件(原件1份)
u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u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二)、审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