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法规条文原文: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法规条文原文:
六、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二十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二十八)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节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法规条文原文: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法规条文原文: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组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地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5、《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法规条文原文:
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法规条文原文: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 号)
法规条文原文:
一、对于本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二、节能审查机关对本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参照适用以上规定。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
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 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 卫星地面系统。
二、报告编制
1、节能评估主要工作流程和要点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新上(改扩建)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节能评估主要工作流程和要点
2、节能报告编制内容
(1)编制内容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2)编制要求
ü 节能评估文件应突出对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评估和相关指标的计算分析,弱化项目建设方案的描述;
ü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资料、数据复核校对后引用;
ü 对于能源消耗量、能源利用效率等,应通过分析计算给出定量结果;
ü 节能评估报告书中应明确相关指标计算过程以及数据来源等;
ü 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及设备、节能措施等方案要有定性和定量对比分析;
ü 节能评估结论要有条理,相关指标数据要明确。
3、节能报告编制资料清单
不同报告资料清单不同,以《生产类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资料清单》为例,如下:
(1)项目建设背景介绍及必要性;
(2)产品方案及建设规模(产品名称及产量)、产品销售价格、原辅材料名称、数量及购入价格;
(3)设备清单(名称、型号、数量、功率、单价等);
(4)生产工艺流程及详细的工艺说明,工艺涉及加热请标明并给出加热方式,生产工艺中的用水指标、回用量及废水处理排放;
(5)项目设计方案:包括建筑设计、电力设计、给排水设计、消防设计、暖通设计、通风设计等;
(6)普通电梯和消防电梯的数量及功率;
(7)项目周边的供电所、供水厂、供天然气厂及所在市县的能源消费情况;
(8)建设单位介绍(基本情况、发展规划、发展业绩、机构设置等);
(9)建筑节能计算书;
(10)施工进度、项目总投资、项目总产值;
(11)附相关的政策文件、政府公文及座谈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
三、申请条件、需提交资料、审批权限与流程
1、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分级管理
节能审查部门 |
项目范围 |
省级发展改革委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地方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部门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大于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2、审批条件
ü 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
ü 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ü 节能评估对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能源利用效率,能效指标,节能措施等的分析、计算、评价方法是否客观准确,结论是否正确;
ü 节能评估文件关于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新增能源消费以及实现节能目标等方面影响的分析是否准确;
ü 节能评估报告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3、审查需提交资料
(1)拟建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下级发改部门转报)
(2)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拟建项目节能报告文本
(4)核准、备案类项目,需提交核准文件、备案信息
4、审查流程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节能审查机关委托有关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机关依据节能法规、标准、节能评审意见等,提出节能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备案。
四、专家评审流程和要点
(一)、评审程序
(二)、专家评审要点
(1)项目简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节能评估单位、投资额、能源消费总量等。
(2)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依据是否适用,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3)对关键问题的评审结论:
1.节能评估文件对项目建设方案、能效指标等是否符合相关节能标准规范的判断是否正确;
2.节能评估文件对项目给所在地能源消费影响的分析是否全面客观;
3. 节能评估文件对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能源利用状况的评估是否正确,数据计算是否准确、客观;
4.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5.节能评估最终结论是否全面、准确。
(4)节能评估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意见。
(5)对项目节能或提高能效等方面的要求和建议,包括改进或完善项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或设备选型以及节能管理等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