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法规原文: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8号)
《办法》指出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3号)
条例原文: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2017)
法规原文: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5、《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目录原文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级政府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6、《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
法规原文: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7、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
法规原文:
第三条: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见附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对核准目录内的项目,企业只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实行备案制。
8、《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的通知》
法规原文:
(1)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省级专项规划,为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3)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20号)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钢铁和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72号)要求,从2017年起2年内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4)项目核准机关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依托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认真履行核准和项目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5)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明确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阶段的监管责任。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核准负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分别对项目规划、土地、环评、安评等负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负监管责任,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运营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6)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扩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所辖各区,享受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在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7)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等方面的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9、《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7〕25号)
法规原文:
第三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制定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报告编制
1、报告适用范围
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书)是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简称《核准目录》)确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书),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程序。
2、报告编制内容
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完成企业内部决策之后,应当由项目申请单位自主编制或选择具备相应资信或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分以下三类: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1)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书),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单位情况;②拟建项目情况;③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④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①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2)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拟申请核准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及投资方情况;②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③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还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内容。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①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②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需要时);⑥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需要时);⑦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3)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①投资主体情况;②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③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④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3、报告编制资料清单
以旅游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为例,业主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①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涵盖项目名称、简介、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经营能力;②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可接入供电、供水、排水管网等情况,项目设计方案(如有),预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主要收益情况等;③项目用地情况;④提供相关上位规划文本;⑤其它相关情况说明;⑥相关附件(见上“报告编制内容”)。
三、申请条件、需提交资料、审批权限与流程
(一)、核准条件与权限
1、核准条件
Ø 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Ø 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Ø 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Ø 是否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核准权限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简称《核准目录》)确定。详见上条文五:《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二)、核准需提交资料
Ø 拟建项目的核准申请文件(请示文件,需由下级发改部门转发)
Ø 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文本
Ø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Ø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项目核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