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用地红线审批流程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
法律原文: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
法律原文: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二、报告编制
(一)、办理内容及基本要求
1、办理内容
用地红线叠加现有最新地形图,核实坐标、面积、项目名称等,最终生成用地红线图。
2、基本要求
用地红线图是最重要的,也是出错后很难纠正的红线图。它是一个法律文件,出错就要承担责任。因此,不是用于挂牌或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律不要写“用地红线图”。绘制用地红线图要考虑以下几点:
Ø 与周边道路红线图的关系。不能压占规划道路红线。
Ø 与周边地块的关系。一般情况下,通过现场勘查,对用地红线图周边地形图上的现状建筑物的关系能够处理好,也应该处理好。但对已规划建设的要一定在图上和实地都要搞清楚,要进行无缝对接。即使已经建设的,也有可能没有按红线图建设。
Ø 特殊地物要标注清楚。如果有需要保留和一定时期要的东西,如高压走廊、水系、道路、地下管道、文物等要标准清楚并加以说明。
Ø 宁小不大。因为是法律文件,一定保证准确,特殊情况下宁愿多让点,少划一点,但也要有原则,不能过分,帽大一尺。
(二)、办理条件
Ø 界址范围明确;
Ø 已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Ø 红线图信息表。
三、申请条件、需提交资料、审批权限与流程
(一)、审批需提交资料
Ø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对原件存复印件)
Ø 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界线图(核对原件存复印件)
Ø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核对原件存复印件)
Ø 企业营业执照(核对原件存复印件)
Ø 法人身份证(核对原件存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