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投资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法律法规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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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09年第18号、2014年第13号修正)法规条文原文: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法规条文原文: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法规条文原文: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法规条文原文: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法规条文原文: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法规条文原文: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法规条文原文: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年第二次修正法规条文原文: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告编制1、报告编制分类安全评价通常根据工程、系统生命周期和评价的目的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3类。 (1)安全预评价是在项目建设前应用安全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工程、项目)的危险性、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 (2)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前、试生产运行正常之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系统、工程的(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的安全评价,通过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2、报告适用范围(1)安全预评价报告:适用于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③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⑤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及报批。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适用于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验收审查及报批。 (3)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矿山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生产企业除外)安全现状评价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更换审查及报批。 3、报告编制深度和要求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阐述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目的。 列出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和评价对象被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及其他有关参考资料等安全预评价的依据。 介绍评价对象的选址、总图及平面布置、水文情况、地质条件、工业园区规划、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功能分布、主要设施、设备、装置、主要原材料、产品(中间产品)、经济技术指标、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人流、物流等概况。 列出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依据,阐述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过程。 阐述划分评价单元的原则、分析过程等。 列出选定的评价方法,并做简单介绍,阐述选定此方法的原因。详细列出定性、定量评价过程。明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监控情况以及预防事帮扩大的应急预案内容。给出相关的评价结果,并对得出的评价结果进行分析。 列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的依据、原则、内容。 作出评价结论:安全预评价结论应简要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结果,指出评价对象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明确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明确评价对象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在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能否得到控制以及受控的程度如何。给出评价对象从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要求。 4、报告编制需提供资料清单(1)安全预评价报告 需提供资料清单如下: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地质、水文、气象资料;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其它有关安全资料。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资料;改建、扩建项目相关的其它设计资料。 建设项目综合性资料:建设单位概况;建设项目概况;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及主要生产车间及设备平立面布置图;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关系位置图;建设项目工艺流程及物料平衡图;建设项目公用工程平面布置图及其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主要能源的供应量及用量汇总表。 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物料资料:生产工艺中的工艺过程描述与其工艺参数(如压力、温度、催化剂、 助剂等)说明;生产工艺中的安全系统描述与说明;生产工艺中主要设施、设备和工艺数据表(如主要设施、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其它物料资料(如物料规格、理化特性、耗量等);建设项目物料(即原料、辅料、产品等)的储存及运输情况。 建设项目的劳动定员、生产制度及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安全专项投资估算。 历史性监测数据和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责任部门及人员配置。 其它可用于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资料。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需提供资料清单如下: 营业执照。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合同。 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电检测报告、职业卫生检测报告。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压力容器、锅炉工、起重工、厂内机动车辆司机等)证书。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检测报告、使用证;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检定、校验报告。 可燃气体报警仪检定报告、有毒气体报警检定报告、厂内机动车辆检测报告(叉车等)。 公司周边环境图(周边单位\村庄\生活区\居民点\\\\\\\\\\\\\\\\\\\\\\\\\\\\\\\\公路等及距离)。 安全管理机构图、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员任命文件。 公司平面布置图、防爆区域划分图、工艺流程图、防雷防静电接地图、消防设施布置图、设备布置图、物料平衡图等(竣工图或施工图)。 建设项目“三同时”(预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文件:试生产方案备案告知书。 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 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备一览表、消防器材清单、原料\产品清单\\\\\\\\\\\\\\\\\\\\\\\\\\\\\\\\原料单耗。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作业票证制度等。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救援演练记录。 重大危险源备案表、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表、劳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器材清单、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情况表、劳保用品发放明细表。 安全投入分类明细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成绩表。 根据企业行业特点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提供施工单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试生产方案》及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生产控制分析化验规程、岗位操作法等)。 自控设计方案(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需要说明内容):生产工艺控制参数及控制点、安全控制工作原理、采用的逻辑控制单元、检测变送单元等,设计、安装单位资质,控制系统在试生产期间的检测检验和调试、运行等情况说明。 建设项目竣工交接记录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盖章)。 (3)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需提供资料清单如下: 工艺: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及其工艺流程图,工艺操作步骤或单元操作过程,包括从原料的贮存、加料的准备至产品产出及贮存的整个过程操作说明;工艺变更说明书。 物料:主要物料及其用量;;基本控制原料说明;原材料、中间体、产品、副产品和废物的安全、卫生及环保数据;规定的极限值和(或)允许的极限值。 生产经营单位周边环境情况:区域图和厂区平面布置图;气象数据、人口分布数据、场地水文地质等资料。 设备相关资料:建筑和设备平立面布置图;设备明细表;设备材质说明、大机组监控系统、设备厂家提供的图纸。 管道:管道说明书、配管图;管道检测相关数据报告。 电气、仪表自动控制系统:;生产单元的电力分级图、电力分布图;仪表布置及逻辑图、控制及报警系统说明书、计算机控制系统软硬件设计、仪表明细表。 公用工程系统:公用设施说明书;消防布置图及消防设施配备和设计应急能力说明;系统可靠性设计、通风可靠性设计、安全系统设计资料;通信系统资料。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 规章制度及标准:内部规章、制度、检查表和企业标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经验;维修操作规程;已有的安全研究、事故统计和事故报告。 相关的检测和检验报告 三、审批条件与权限1、审批条件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主要技术、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涉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工艺,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审批权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审查: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四、审批需提交资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需提供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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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修改)2023-02-0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国主席令 73号)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年修订)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主席令 第七号)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4年修正)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 第47号) 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 第四号)2023-02-07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 号) 2023-02-07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字〔2012〕153号)202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