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方案报告
(置顶)土地复垦方案审批及验收编制及确认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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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方案审批及验收编制及确认办理流程一、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二、报告编制所需资料清单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即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矿山项目); 2、建设项目勘测定界报告(建设项目);-主要控制成果 3、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的批复(矿山项目);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建设、矿山项目); 5、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建设、矿山项目);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复垦项目); 7、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复垦项目) 8、矿山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复垦项目); 9、项目所在乡(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图(标准分幅)及文本; 10、建设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地址、企业性质;(矿山、建设项目) 11、土地复垦项目区实地照片(全景、土壤、植被、生态、气候、道路、永久及临时用地、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地区);(矿山、建设项目) 12、项目区域农用地分等定级评价体系 三、申请条件、需提交资料、审批权限与流程 1、申报条件: (1)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2)因挖掘、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2、办理材料:(1)土地复垦设计方案;(2)土地复垦验收申请 3、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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