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置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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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审查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法规条款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号) 法规条款内容: 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一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二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评估报告不再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查。涉及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管理制度按相关程序办理。 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印发地质灾害防治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通知》(鄂土资发〔2015〕12号) 法规条款内容: 一、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号),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 二、报告编制 1、评估工作分级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等有关规定,一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2、报告编制资料清单 为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业主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名称、建设任务、建设内容及规模、拟建工程平面布置图等(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用地情况,包括地理位置、用地范围及面积等;(红线图或选址意见书) (3)其它资料,包括当地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水文地质调查等。(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三、审查条件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报件资料齐备、符合申报要求。 四、审查需提交资料 (1)评估单位资质证明、评估委托书;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专家审查意见; (4)专家资格证书。 五、审查流程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按专家组所提出的意见修改后,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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