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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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15〕8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精神要求,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现将贵州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成果备案制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国土资源部2014年第29号)要求,一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二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市(州)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评估报告不再上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查。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管理制度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报件的变更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取消后,凡建设用地、矿业权等相关业务中要求提交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的,变更为提交以下资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审查专家名单、专家资格证书复印件、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评估报告审查专家须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官方网站上发布的2015年省级地质环境专家库中选取。 2015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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