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印发地质灾害防治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通知》(鄂土资发〔20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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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地质灾害防治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通知 鄂土资发〔2015〕1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鄂政办发〔2013〕1号)的精神和《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土资发〔2013〕34号)的要求,决定调整、优化、简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审批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号),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 二、取消外省(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备案 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资质单位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防治业务,不再实行备案制度。《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外省(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备案的公告》(鄂土资公告〔2012〕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三、简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申报程序 申报国家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地方政府出具申报文件,承诺配套资金,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后报国土资源部。申报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必须达到威胁人口1000人以上或威胁资产1亿元以上的规模。 申报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地方政府出具申报文件,承诺配套资金,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专家评分排序和资金安排建议,结合地方地质灾害情况确定立项。申报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附一册二报告三证五照(县、乡、村确认的搬迁花名册;地质灾害调查报告、搬迁方案;搬迁户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身份证;远景、近景、正面、两侧面房屋照片)。 防治项目申报由各市(州、林区)国土资源局提前到每年5月10日和8月底前分两次集中审查后组织申报。 四、调整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审查程序 全面落实工程项目业主(承担单位)负责制。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变更方案(报告)的审查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从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聘请3-5名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方案(报告)设计单位和审查专家对治理工程技术质量终身负责。 五、下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权限 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治理工程项目竣工初步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竣工最终验收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州及神农架林区局承担的项目实行初验和终验合并验收。项目业主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3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验收资料,开展项目资金审计,市(州)国土资源局从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聘请3-5名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和资料审查,合格后出具验收意见。竣工最终验收合格一个月内,项目业主将项目最终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及所需文件的电子扫描版报送省国土资源厅。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验收资料应当提供地方乡镇政府和搬迁户确认书,并附搬迁后房屋照片及资金审计报告。 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权限及程序调整下放后,省国土资源厅将加强对防治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各市(州、林区)国土资源局必须按季度向省厅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情况,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估,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中的相关问题。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防治项目,省国土资源厅派员对方案审查和最终竣工验收予以指导。对其它项目,每年不定期抽取30%以上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出现问题的项目,责令业主单位自行整改,在半年内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收回项目资金并暂停业主单位申报其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对项目资金文件下发1年后未动工或擅自移项、挪用项目资金的,收回补助资金并暂停业主单位申报其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对检查中发现企业重大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评估质量问题和转借资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律通报并依法严肃查处。禁止其在省内承接其它地质环境工程项目并不予资质延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中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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