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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武清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清政办〔2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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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武清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武清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内河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实施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武清区处置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负责或参与的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引发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在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同时,按照《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次生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就近就便。 1.5事件分级 内河水上突发事件主要包括船舶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人员落水,船舶漏油造成水域污染,车辆落水等水上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级别。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设立武清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组织开展本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交通局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应对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本区较大以下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所在镇(街)开展一般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等。 2.2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武清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主任由区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交通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开展区级内河水上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统筹区指挥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与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媒体宣传报道等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做好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分析、应对工作。 公安武清分局:负责组织公安干警参加抢险救援,维护社会治安,维持救援现场秩序,协助撤离危险区域群众,依法对事发地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属地民政部门做好内河水上突发事件遇难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生态环境污染预警及监测工作,提出控制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内河水上突发事件中组织相关单位对涉及的城市道路桥梁进行抢修和恢复。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力保障,保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优先运送;负责管辖范围内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应急处置,沉船打捞、抢险救助,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水情监测,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负责市管排水系统排水的控制。 区农业农村委:组织指导本区渔业渔政系统力量参与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参与应急行动,并对救助遇险渔业船舶提供必要的支持。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旅游景区水域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参与处理旅游团队遇到的内河水上突发事件。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员现场急救、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协调相关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区体育局:负责水上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调集、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开展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公众移动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各镇(街):承担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本区域内河水上搜救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动员本区域相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参加内河水上搜救应急行动。 3预警 3.1预警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主要为可接收到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其他紧急通知信息。预警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具体分级标准由预警发布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气象预警信息的来源:气象部门对天气形势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水文预警信息的来源:水务部门对内河水文数据及趋势分析(如水位、流速及流量等)和其他可能引发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水文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布洪涝预警信息。 其他信息的来源:有关部门、单位通报的紧急情况。 3.2预警转发 接到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采取电话、短信、视频会议、明传电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到影响区域的从事内河水上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经营人或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转发有关部门的预警信息。 从事内河水上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经营人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涉及危及社会公众的,要做好告知,同时应考虑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需要,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告知方式,确保相关人员有效接收预警信息。 3.3预警行动 从事内河水上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经营人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种类和预警级别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突发事件发展,会商研判可能引发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本行业、本区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视情况提前做好所需船舶、物资、设备、工具调配、救援力量预置等工作。 接收到黄色、蓝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预警范围内水域的监控,密切关注上游水情,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以及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强度;及时报告有关信息。 (2)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提出风险管控措施;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3)加强值班值守,部署落实应急值班人员和应急救助力量,保证通讯畅通,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4)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信息和处置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接收到红色、橙色预警后,除采取黄色、蓝色预警期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立即停止船舶运营,做好船舶锚固等工作,转移疏散游船旅客。 (2)全面检查码头浮鼓、栈桥、排水设施等安全状况,做好设备设施防风加固,并注意人员防护和用电安全。 (3)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后备队伍的动员工作。 (4)调集准备应急救援所需船舶、物资、设备、工具,随时投入使用。 (5)加强码头、船舶等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水上交通正常运行。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事发水域相邻码头,对事发水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信息报告 从事内河水上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经营人发现或者获悉船舶及其人员在内河水上发生险情时,或者发生其他内河水上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所在镇(街)、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按照险情实际及时补充报告内容。 事发地所在镇(街)、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核实事件基本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镇(街)或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事发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 4.2先期处置 发生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后,事发地所在镇(街)从事内河水上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船舶经营人接到报警或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按照职责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事发地所在镇(街)、区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调集应急救援力量,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发生一般内河水上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所在镇(街)从事内河水上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船舶经营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区级层面视情况启动二级响应,由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所在镇(街)组织区级应急力量组织应对;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市级层面启动一级响应,由市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层面视情况提供支持援助。 5.1.1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1)区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认为超出本区救援能力,需要市相关单位协助时,第一时间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请示。 (2)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组织指导事发地所在镇(街)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现场情况变化,确定救援力量使用方案,对内河水上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的应急救援方案提出建议意见;组织和指挥事发现场或者附近的救援力量,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同时应当确保其安全。 (3)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的类别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携带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赶赴事故现场,协助镇(街)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交通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城市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体育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镇(街)需求,组织应急力量进行救助。 (4)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者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制定现场具体救助方案并组织实施。 (5)区指挥部办公室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确定现场联系方式,及时反馈现场信息;安排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者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 (6)区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现场伤员救治及转送工作。 (7)如出现污染情况,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做好防止船舶污染水体扩散,并进行取样、取证工作。 (8)公安武清分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协助撤离危险区域群众,对事发地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9)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要针对老年人等特殊人群行动不便等困难,统筹安排好医疗救护、运输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一级应急响应 在做好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报请启动市相关应急预案,服从市相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按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并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件发生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件发生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开展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状况及发展趋势; (5)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并拍照、摄影、绘图,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2新闻与舆情应对 较大、一般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重大、特别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区委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武清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5.3应急结束 受气象、水情等客观条件限制,救援行动无法进行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决定中止内河水上救援行动;中止原因消除的,应当立即恢复救援行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遇险人员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完毕,或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经综合研判分析,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较大、一般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按程序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重大、特别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按程序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人员的处置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获救伤病员救治。根据需要,及时请求市卫生健康委调派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持和援助。 事发地所在镇(街)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 死亡人员所在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区民政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遗体火化工作。 6.1.2应急征用归还 因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被征用的交通运输工具、装备和物资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交通运输工具、装备、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6.2总结评估 一般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开展;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区交通局按职责负责收集本区内可参与内河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当应急力量不足时,区人民政府动员本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等参与或支援内河水上搜救及相关保障工作。 7.2应急装备保障 区交通局按职责负责收集本区可用于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处置救援应急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分别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制定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资金保障 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所需财政负担的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7.4培训 各镇(街)和区交通局针对本预案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掌握履行其职责的相关知识,增强应对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 应急力量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技能。被确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含应急志愿者)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8附则 8.1名词解释 内河:指天津市管辖范围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8.2预案管理 8.2.1本预案由区交通局负责编制和修订,并承担解释工作。 8.2.2区指挥部办公室每2年组织1次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8.2.3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制定本单位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保障方案,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8.2.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 (三)需国务院协调本市以外资源共同组织救援的事件; (四)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事件。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 (三)需要调用本市多部门系统资源共同救援的事件; (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事件。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 (三)调用事发地所在区内资源能够处置,必要情况下需要市级部门参与处置的事件; (四)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内河水上突发事件: (一)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船舶溢油1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 (三)调用事发单位或事发地所在镇(街)内资源能够处置的突发事件; (四)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事件。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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