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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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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将精准减排、精细管控作为污染防控的总体方向,在减排比例、减排区域、减排措施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和优化了应急减排措施。 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测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结合成都市近年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评估结果和实践经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和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加强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区域统筹,各级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提升全市重污染天气的联防联控水平。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强化实时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分级预警,精准减排。按照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建立分级预警制度;强化分析研判,定期会商,有效实施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不同程度的应急减排措施,有效缓解污染程度。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作用,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依法依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成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以及本市辖区内的相关企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2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本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150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根据空气质量实况和预测预报会商结果,对全市或部分区(市)县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3 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Ⅰ级3个等级,对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在预警启动期间,因召开重大会议、重大活动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在预警启动期间,将依据测算减排总量,适时调整强制性减排措施力度,确保精准管控、精准减排。 对相关区(市)县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相关区(市)县应按照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机动车限行措施和公交、地铁乘坐优惠政策按照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情况下,预警发布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学校停课措施,公共交通无优惠政策。 3.1 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3.1.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2)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建议暂停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建议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户外活动。 (4)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力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3.1.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气)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的扬尘控制力度。 (3)倡导绿色祭祀活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强宗教场所内部祭祀活动管理,协调寺庙宫观暂停露天焚烧香蜡纸钱等。 (4)倡导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增加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的全域(以下称为重点管理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成都东部新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城市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下称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主要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22:00至次日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除道路污染应急处置、重大活动保障等特殊情况外,白天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作业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气温低于2℃时停止洒水作业)。 (2)全市所有矿山、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引领性企业除外)全天停止生产运行,场地内每天清扫冲洗作业不得少于3次;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得少于6次。 (3)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全天禁止易产生扬尘、烟(粉)尘的建材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全天禁止露天焊接;全天停止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全天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以及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喷涂、粉刷或翻新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全天禁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桩类作业、房屋拆除、基坑护坡粉浆等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全天禁止施工现场使用国Ⅱ(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作业机械除外)。 (4)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全天禁止汽修企业开展喷涂作业(绿色钣喷汽车维修企业除外)。 (5)全市范围内:列入限(停)产、轮产减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包括轮产减排方案)执行限(停)产、轮产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Ⅱ(含)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6)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为绿色标杆工地和应急抢险工程提供保障的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采用集装箱式密闭运输的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7)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不含)环线内区域,工作日的6:00至22:00时段: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其他车辆(含临时号牌车辆)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汽车尾号限行(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8)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以及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 (9)增加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 3.2 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3.2.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2)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建议暂停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建议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户外活动。 (4)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力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3.2.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气)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的扬尘控制力度。 (3)倡导绿色祭祀活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强宗教场所内部祭祀活动管理,协调寺庙宫观暂停露天焚烧香蜡纸钱等。 (4)倡导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实施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增加重点管理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主要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22:00至次日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除道路污染应急处置、重大活动保障等特殊情况外,白天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作业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气温低于2℃时停止洒水作业)。 (2)全市所有矿山、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引领性企业除外)全天停止生产运行,场地内每天清扫冲洗作业不得少于3次;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得少于6次。 (3)全市范围内:全天禁止易产生扬尘、烟(粉)尘的建材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全天禁止露天焊接;全天停止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全天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以及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喷涂、粉刷或翻新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全市范围内:全天禁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桩类作业、房屋拆除、基坑护坡粉浆等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全市范围内:施工现场全天禁止使用国Ⅱ(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作业机械除外)。 (4)全市范围内: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沥青搅拌站全天停止生产(引领性的预拌砂浆企业、引领性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沥青搅拌站及为应急抢险工程提供保障的除外)。 (5)全市范围内:全天禁止汽修企业开展喷涂作业(绿色钣喷汽车维修企业除外)。 (6)全市范围内:列入限(停)产、轮产减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包括轮产减排方案)执行限(停)产、轮产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Ⅱ(含)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7)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为绿色标杆工地和应急抢险工程提供保障的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采用集装箱式密闭运输的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8)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不含)环线内区域,工作日的6:00至22:00时段: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其他车辆(含临时号牌车辆)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汽车尾号限行(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9)悬挂大型汽车号牌(黄色)且核定载质量5吨(不含)以上的货运车全天禁止驶入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不含)环线内区域。 (10)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以及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 (11)增加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环线内区域(含部分站点在四环路环线以内的线路)持天府通卡(含二维码)乘坐公交免费;持天府通卡(含二维码)乘坐地铁八折优惠。 3.3 Ⅰ级响应(红色预警) 3.3.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2)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建议暂停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建议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采取停课措施。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未到校的学生由学校通知在家自习。 (4)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力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建议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3.3.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气)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堆土、物料堆放等的扬尘控制力度。 (3)倡导绿色祭祀活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强宗教场所内部祭祀活动管理,协调寺庙宫观暂停露天焚烧香蜡纸钱等。 (4)倡导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实施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增加重点管理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一般管理区的城市化管理区域主要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22:00至次日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除道路污染应急处置、重大活动保障等特殊情况外,白天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作业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气温低于2℃时停止洒水作业)。 (2)全市所有矿山、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砂石厂(场)、水泥粉磨站(引领性企业除外)全天停止生产运行,场地内每天清扫冲洗作业不得少于3次;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得少于6次。 (3)全市范围内:易产生扬尘、烟(粉)尘的建材全天禁止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全天禁止露天焊接;全天停止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全天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以及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喷涂、粉刷或翻新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全市范围内:全天禁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路面铣刨、桩类作业、房屋拆除、基坑护坡粉浆等作业(应急抢险工程作业,城市轨道交通盾构掘进作业,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场段主体结构大体积混凝土连续浇筑作业并使用新能源车辆的,以及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除外)。 全市范围内:全天禁止施工现场使用国Ⅱ(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作业机械除外)。 (4)全市范围内: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沥青搅拌站全天停止生产(为应急抢险工程提供保障的除外)。 (5)全市范围内:全天禁止汽修企业开展喷涂作业。 (6)全市范围内:列入限(停)产、轮产减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包括轮产减排方案)执行限(停)产、轮产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Ⅱ(含)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7)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为应急抢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场段主体结构大体积混凝土连续浇筑作业提供保障的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新能源车辆、为应急抢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场段主体结构大体积混凝土连续浇筑作业提供保障的国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8)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不含)环线内区域3:00至24:00时段[春节放假期间,国Ⅰ(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受限制]: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通行(特殊车辆除外),其他车辆(含临时号牌车辆)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9)悬挂大型汽车号牌(黄色)且核定载质量5吨(不含)以上的货运车全天24小时禁止驶入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不含)环线内区域。 (10)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以及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 (11)增加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环线内区域(含部分站点在四环路环线以内的线路)持天府通卡(含二维码)乘坐公交免费;持天府通卡(含二维码)乘坐地铁八折优惠。 3.4 名称术语解释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建议市民采取相应的防护手段用于保护身体健康的措施。 (2)倡议性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倡导公众自发减排,减缓污染物积累的措施。 (3)强制性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依法对全市移动源、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主要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 (4)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汽车尾号限行:星期一限尾号1和6;星期二限尾号2和7;星期三限尾号3和8;星期四限尾号4和9;星期五限尾号5和0。 (5)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 (6)特殊车辆 ①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境监测、执法及督查车辆,城市管理执法车辆,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②新能源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网约车除外)、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 ③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④持《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证》的交通车和《三绿工程证》的拉运鲜活农副产品车辆,持《早餐配送证》《城区园林绿化专用证》的车辆; ⑤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7)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生产情况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包括轮产减排方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8)轮产减排:在易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季节,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针对砖瓦、化工等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根据企业绩效考核情况,由相关部门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轮流限(停)产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部分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影响,达到精准减排的目的。 (9)大型商业建筑: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业建筑。 (10)外立面改造: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4 应急响应程序 4.1 预警批准和发布 根据空气质量会商预测结果或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含成都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成都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大战役”办)决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或调整预警等级,并配合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开展成都平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 全市范围或部分区(市)县启动黄色预警,由市“三大战役”办批准发布;全市范围或部分区(市)县启动橙色、红色预警(含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经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三大战役”办发布。预警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 4.2 应急响应 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值守制度,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各有关成员单位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预警信息,并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及预警解除后,各有关成员单位按要求向市“三大战役”办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情况。 4.3 预警调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或空气质量恶化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三大战役”办根据污染变化程度,按预警批准和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等级升级措施。 全市范围或部分区(市)县解除各等级预警的指令由市“三大战役”办发布。 5 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 本市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后1小时内报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当本市发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应根据实际需要与周边可能涉及的城市加强沟通。 6 新闻发布 宣传部门及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日常宣传和报道,要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组织转发预警及响应措施。 7 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时,响应措施自行终止。市“三大战役”办及时组织调查、分析、评估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8 应急保障 8.1 组织保障 市“三大战役”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一组织、调度和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组织机构,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并在本预案发布后20日内报市“三大战役”办备案。预警启动后,及时启动并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响应措施。 8.2 技术保障 市“三大战役”办组织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应急专家咨询组,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措施落地落实及监督的软硬件保障工作,按要求向市“三大战役”办提供准确的涉气污染源清单及应急减排建议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各有关成员单位可将应急减排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特殊时段管控。 8.3 经费保障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测预警平台,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巡查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8.4 督查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内容。预警期间,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地区(行业)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督查,对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筛选涉嫌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问题的区域或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市“三大战役”办将对各成员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9 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偷排偷放、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按照国家标准已经进行绩效等级评定的工业企业,监督检查中被发现达不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民生保障类清单。 10 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和实施 市“三大战役”办负责组织修订本预案,适时对应急预案及响应措施的有效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及时组织应急减排各项清单的更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三大战役”办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成办发〔2020〕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职责分工附件 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职责分工 成都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中负责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组长为市长,副组长为分管副市长。 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中涉及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外办、市经信局、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园城市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网络理政办、市气象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一、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重大事项。负责批准全市范围或部分区(市)县启动橙色、红色预警(含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 二、市“三大战役”办 成都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大战役”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一)组织落实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决定,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负责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向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提出橙色、红色预警的发布建议,经批准后负责发布;负责下达预警解除指令。 (三)负责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全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督查,督促检查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联合市经信局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一厂一策”停、限产市控工业企业及按相关要求实施轮产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五)联合市经信局指导各区(市)县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制定辖区的市、区(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一厂一策”停、限产工业企业及按相关要求实施轮产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七)根据各成员单位上报的专项实施方案,建立各类项目信息数据库。 (八)负责向社会提供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查询平台,做好预警期间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联合市气象局进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会商,负责联系专家咨询组。 (十)负责协调省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三、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第八项“应急保障”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组织、技术、宣传、督查和经费方面的保障工作。成员单位其他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 1.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应急预案各项应急措施和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新闻报道力度。 2.组织协调本地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 3.协调中央、省级媒体做好相关采访报道工作。 (二)市委网信办 负责指导协调主责单位做好涉重污染天气网络舆情的监测研判和导控工作。 (三)市经信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落实工业企业停、限产应急减排(包括轮产)措施。 3.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一厂一策”停、限产市控工业企业及按相关要求实施轮产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4.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制定辖区的市、区(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一厂一策”停、限产工业企业及按相关要求实施轮产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5.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6.加强与经济和信息化厅沟通协调,做好周边市(州)工业企业限产(减产)联防联控工作。 (四)市教育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停止户外运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根据各区(市)县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情况,协调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合理调整教学计划,非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应尽量避免采取停课措施,对在校学生安排室内课程。 3.对本部门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五)市民宗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按照预警等级措施要求,宣传文明绿色祭祀活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协调宗教机构、寺庙等场所暂停露天焚烧香蜡纸钱。 3.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六)市公安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按照预警等级措施要求,通过短信(网站通告、成都市交通广播电台、道路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做好对相应范围内禁行(限行)监管执法等工作,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检查执法力度;橙色、红色预警应急期间,做好货车绕行疏导工作。 3.完善中心城区电子警察抓拍系统,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完善机动车环保标准查询平台。 4.依法查处伪造公文、发布散播重污染天气预警不实信息等违法行为。 5.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七)市财政局 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要求,做好财政保障工作。 (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3.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及矿山露天作业和砂石厂(场)作业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提出征地拆迁地块、储备地块和已供待建地块“三类地块”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按照大气污染防控相关要求落实“三类地块”防控措施,加强定期督查、日常巡查。 4.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九)市住建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和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沥青搅拌站名单并及时更新;牵头梳理本行业的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沥青搅拌站名单并及时更新,按规定报至市“三大战役”办汇总后,由市“三大战役”办报请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确定。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牵头梳理审核动态更新的全市绿色标杆工地和绿色沥青搅拌站,于每年4月20日、9月20日前报至市“三大战役”办汇总后,由市“三大战役”办报请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确定。同时,加强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沥青搅拌站的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沥青搅拌站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被督查通报,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沥青搅拌站称号,并在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4.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及时落实行业内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市政、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新建等工地扬尘防治,及时落实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停止施工工地内渣土车和砂石车等车辆使用,停止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停止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沥青搅拌站生产等措施。 5.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市城管委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和绿色沥青搅拌站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会同市住建局动态更新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报审名单,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报市住建局初审,汇总后报市“三大战役”办。同时,加强绿色标杆工地和绿色沥青搅拌站名单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标杆工地和绿色沥青搅拌站名单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被督查通报,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和绿色沥青搅拌站称号,并在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等措施;牵头组织开展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和落叶、露天烧烤等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渣土车停运情况进行检查;对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农作物秸秆禁烧等工作进行检查,特别要做好大、小春期间秸秆禁烧工作,并督促落实。 4.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组织制定公共交通优惠实施方案,制定秋冬季重点时段应急减排施工名单,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沥青搅拌站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会同市住建局动态更新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和绿色沥青搅拌站报审名单,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报市住建局初审,汇总后报市“三大战役”办。同时,加强绿色标杆工地和绿色沥青搅拌站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沥青搅拌站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被督查通报,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沥青搅拌站称号,并在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3.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钣喷维修企业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牵头梳理审核绿色钣喷汽车维修企业,并于每年4月20日、9月20日前报至市“三大战役”办汇总后,由市“三大战役”办报请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确定。同时,加强绿色钣喷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钣喷汽车维修企业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被督查通报,取消其绿色钣喷汽车维修企业备案,并在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4.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及时组织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落实公共交通优惠政策;落实行业内交通建设施工等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停止工地渣土车和砂石车等车辆使用);停止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停止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沥青搅拌站生产等措施。 5.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二)市水务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会同市住建局动态更新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报审名单,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报市住建局初审,汇总后报市“三大战役”办。同时,加强绿色标杆工地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标杆工地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被督查通报,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称号,并在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落实水利和河道治理等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停止工地渣土车和砂石车等车辆使用;停止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4.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三)市农业农村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对本市城市化管理以外区域的农作物秸秆禁烧等工作进行检查,特别要做好大、小春期间秸秆禁烧工作,并督促落实。 3.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4.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与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沟通协调,做好周边市(州)秸秆禁烧联防联控工作。 (十四)市公园城市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会同市住建局动态更新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报审名单,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报市住建局初审,汇总后报市“三大战役”办。同时,加强绿色标杆工地监督检查,在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一经发现绿色标杆工地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被督查通报,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称号,并在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等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落实城市绿化作业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停止工地渣土车和砂石车等车辆使用,停止施工现场国Ⅱ(含)以下的燃油(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4.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五)市卫健委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和防病知识宣传,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等工作。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4.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六)市应急局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及响应体系完善工作。 (十七)市市场监管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锅炉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4.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八)市气象局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向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进行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 3.密切跟踪气象变化,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十九)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1.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地区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在本预案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2.未界定并公布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区(市)县应抓紧界定、公布,有调整的及时报市“三大战役”办备案。 3.确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企业和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 4.建立名单管理制度,配合市级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辖区内停产、限产市控工业企业名单、按相关要求实施轮产的企业和停工工地名单;负责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确定辖区内“一厂一策”停产、限产企业名单,并组织实施。 5.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并做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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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 第四号)2023-02-07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 号) 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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