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调查
《深圳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汇总表(2019年1月-202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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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局组织相关单位对各报告编制单位提交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了评审。现将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报告评审通过情况予以公布。 附件:深圳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汇总表(2019年1月-2021年3月)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3日 注:①我市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实行“形式审核-技术审核-专家评审”三级评审制度,上一级审核程序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级审核程序。 ②报告审核结果为基本符合技术规范的,视为通过技术审核。 ③同一报告仅统计各评审环节首次评审通过情况,经退改后再次评审的通过情况不纳入统计范围。 ④统计时间范围内,如某单位在某个评审环节没有报告开展相关评审工作,该评审环节对应表格内填写“-”。 ⑤带“*”表示报告编制单位提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数量连续 3 个季度未变化。报告编制单位如连续 4 个季度未提交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将视为近一 年内未在我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业务,不再纳入统计范围。 ⑥本季度新增 10 家报告编制单位,自 2019 年 1 月起,共有 23 家报告编制单位退出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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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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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年修订)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主席令 第七号)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4年修正)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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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 第四号)2023-02-07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 号) 2023-02-07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字〔2012〕153号)202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