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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调查

《郑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规定 (试行)》
发布日期:2023-02-07 11:04:50 信息来源:武汉市博文佳咨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根据相关报告及其评审结果建立、更新郑州市污染地块名录,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其他情形可参照执行。

二、组织评审机制

(一)组织评审部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组织评审。

1.直接组织专家评审。

2.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三)组织评审的经费

评审工作相关经费列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要求

(一)依据

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地下水质量标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专家依据专业知识判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开展环境监管和环境监测的相关记录,可作为评审依据。

(二)有关原则

1.整体性原则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为不同阶段、采样分析分为不同批次,因此,审查报告时,要从整体上把握,而不是孤立审查某一环节,必要时,可以对前一环节报告是否能够满足本环节工作的要求进行评审。

2.关联性原则

土壤污染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具有不确定性。在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等后续环节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现未调查出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相关责任主体应开展补充调查。

(三)报告的重新评审

评审结论为存在重大瑕疵和纰漏,建议不予通过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后,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的(包括污染物或污染区域),组织评审的部门可要求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

四、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根据调查报告及其评审结果建立、更新郑州市污染地块名录,共同负责调查报告的归档。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出具自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至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束期间的现场监督检查意见,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共同负责调查报告的归档。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按规定申请评审,将归档版报告送至市、县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方评审机构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评审工作,应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出具第三方评审报告,指导土地使用权人填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负责调查报告的归档。

五、评审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

1.申请人

(1)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

(2)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2.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附件1);

(2)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相关检测报告、水文地质调查报告等;

(3)申请人及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附件2、3);

(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现场监督检查意见等。

(二)受理

组织评审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组织评审

组织评审的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如需开展抽样检测鉴定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专家评审要求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时,总体要求如下。

(一)专家审查的形式

一般为会议审查,并结合必要的现场踏勘。

(二)建立专家库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评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抽取或选取。评审涉及行业管理的,可以邀请专家库以外的行业专家。与评审项目各方有利益相关的专家应主动回避。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掌握关于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法律要求;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应当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评审原则,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审查任务;

3.在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涉及的专业或行业中有较深造诣,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

4.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放宽;5.无犯罪记录。

( 三)专家组成

原则上人数应不少于5人,复杂或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优先选择具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验的专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涉及相关工业企业的,至少有1名熟悉相关工艺流程的行业专家;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专家组长原则上应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经验。

(四)专家及专家组意见

评审组织部门或第三方评审机构,应提前将需要评审的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所有成员。专家组成员应按照评审意见的内容要求,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附件8),并对其出具的个人审查意见负责;对报告质量进行个人评分(按照百分制)。

经专家会审后,专家组综合形成评审意见(附件9),并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专家组对其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在专家个人评分的基础上,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后,取平均分,作为报告质量的分值。评审应当就以下问题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是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3.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结论。

一般存在3种情况:土壤污染物超过风险管控标准;未超过,且无需进一步补充调查;无法得出结论,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

4.报告是否通过的明确意见。

七、第三方评审机构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第三方评审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家,需符合以下要求:

1.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在郑州市市内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及健全的档案管理机制;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记录;

3.具有承担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政策研究和咨询的工作经验;

4.具有3名及以上长期(10年及以上)从事环境保护管理、政策、规划、技术咨询工作经验的高级职称研究人员,并能独立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审核工作;

5.承担审查任务合同期内及结束后2年内不得承接或参与申请人及报告出具单位委托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

八、评审后的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

(一)结论应用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档案、信息管理

组织评审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申请人应当在评审前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依据评审意见,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报告,申请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后的报告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组织评审的部门应当将报告的评审意见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三)报告质量信息公开

组织评审的部门应当将评分信息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专家个人评分、专家组评分或者第三方机构评分),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网予以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报告名称、报告出具单位及报告质量分值等。

九、主体责任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请人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的结果负责。

十、监督管理

(一)落实责任。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规范有序开展相关评审工作,确保程序规范、符合规定。

(二)客观公正。组织评审部门或第三方评审机构要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对涉及评审项目有重大利益关系、影响评审客观公正性的,评审机构应主动予以回避。对于弄虚作假、不公正出具评审报告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及指南等,全面掌握被评审项目的情况,发挥专业技能,独立公正地提出专家意见,主动回避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项目评审,对提交的评审意见负责。

(三)诚信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对质量不过关未能通过专家评审的报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酌情公开通报相关报告的编制单位和编制负责人。

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在每次专家评审会议期间,对每位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职业操守等进行评分,评分结果由第三方评审机构负责汇总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违反评审相关规定的专家,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十一、其他

初次评审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同一项目再次或多次评审的,所需经费由项目从业单位承担。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规定实施前,已经组织过评审的,按此规定进行相关材料归档。

十二、联系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彭世民

电话:0371-67181892

邮箱:zzstrb@163.com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柳杨

电话:0371-68870180

附件: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

2.申请人承诺书

3.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

4.评审材料清单

5.评审材料签收单

6.第三方评审机构工作流程

7.评审整改要求

8.专家评审个人意见表

9.专家组评审意见表

10.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表

11.归档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