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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置顶)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编制和审批
发布日期:2020-06-03 18:03:26 信息来源:武汉市博文佳咨询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编制和审批

一、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改)

法律原文: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

条例原文: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

条文原文: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名录原文: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办法原文:

第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十条 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和本人的基本情况信息。

7、《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机构改革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具体见《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二、报告编制

1、报告适用范围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具体分类名录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报告编制内容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般包括:①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2)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填报内容主要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环境质量状况、主要环境保护目标、评价适用标准、工程内容及规模、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建设项目工程分析、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环境影响分析、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结论与建议等。需要注意,环境影响报告表如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当地环境特征,选择1-2项进行专项评价,专项评价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有关要求进行。

3)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内容参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3、报告编制主体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

4、报告编制资料清单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可接入供电、供水、排水管网等情况,项目设计方案(如有),预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主要收益情况等;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

三、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审批需提交资料(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为例)

Ø 实施清单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

Ø 法定办理时限:报告书60个工作日,报告表30个工作日

Ø 需要提交资料

1. 环评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

2.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原件1份)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1份)

4. 建设单位编制的公众参与说明材料(原件1份)

5. 建设单位承诺书(原件1份)

6. 依法公开的环评文件全本(原件1份)

7. 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含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原件1份)

8. 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通航、渔业水域等项目,需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原件1份)

Ø 备注:不同办事地点所需材料和办理时间可能存在差异。

五、业务流程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