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影响评价
《海河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管理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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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河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管理工作,确保防洪、水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水利部《关于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参照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03年征求意见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导则(试行)》(2003年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委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道(包括河口、蓄滞洪区、水库、人工河道、规划保留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线、缆线、取水、排水、景观、航道整治等工程,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水利部《关于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中授权海委实施管理、审查权限的范围。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审查建设项目同意书制度。 第五条 海委负责审查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经海委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审批手续。 海委负责审查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基本建设项目在规划报请批准前,必须经海委审查同意,作为审批凭证。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第六条 海委负责审查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负担占用、扩建、改建费用和损失补偿。
第二章 项目审查
第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提出工程建设申请。 海委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海委直属管理局提出工程建设申请。 重点河段和特定河段: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工程建设申请;跨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分别向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工程建设申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或海委直属各管理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受理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当发现书面申请资料不完整或资料中存在问题时,应一次提醒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补充或修改,按补充或修改完成后的时间计算)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海委审查。 第九条 海委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或海委直属各管理局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受理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通知申报单位;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之内,并及时通知申报单位。海委可根据建设项目审查需要,在审查同意意见中提出进一步补充完善防洪评价的要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设计深度,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建设项目审查申请书(格式附后); 2.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影响河道管护设施情况以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防洪评价报告; 6.防洪抢险补救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第十一条 海委依据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以及规范进行审查,其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及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防凌、排涝)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有无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 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海委审查过的建设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方案等作变动,应事先征得海委的书面同意。海委可根据变动情况做出重新办理审查手续或重新进行防洪评价的决定。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及评审、专家咨询、项目审查中的技术论证和检测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承担并计入工程成本。
第三章 防洪评价
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提交申请审查书时,附加20份防洪评价报告,以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防洪评价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由从事过防洪评价工作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防洪评价报告书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书时,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他试验等)。 第十六条 为规范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书的方法,保证成果质量,建议采用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导则(试行)》(2003年征求意见稿)的格式进行编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参考目录 1. 概述 1.1 项目背景 1.2 评价依据 1.3技术路线及工作依据 2. 基本情况 2.1 建设项目概况 2.2 河道基本情况 2.3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设施情况 2.4 水利规划及实施安排 3. 河道演变 3.1 河道历史演变概况 3.2 河道近期演变分析 3.3 河道演变趋势分析 4. 防洪评价计算 4.1 水文分析计算 4.2 雍水分析计算 4.3 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 4.4 河势影响分析计算 4.5 排涝影响计算 4.6 其他有关计算 (如有专题研究可另附) 5. 防洪综合评价 5.1 与现有水利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 5.2 与现有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的适应性分析 5.3 对行洪安全的影响分析 5.4 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 5.5 对现有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与设施影响分析 5.6 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 5.7 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8 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 6. 工程影响防治措施与投资估算 7. 结论与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修订)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导则(试行)》颁发后,将修订本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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