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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3-02-06 16:19:23 信息来源:武汉市博文佳咨询有限公司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国务院批准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大牛工程师

 大牛工程师

  第一条 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县域经济_十四五_资料库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 人工水道、行洪区、 蓄洪区、 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 (水电)、 防治水害、 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 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 (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
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资料下载_模版下载_规划纲要

(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河道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四)在太湖、洞庭湖、 鄱阳湖、 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大牛工程师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规划纲要_资料共享_模版下载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资料下载_模版下载_模版下载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资料下载_统计公报_工程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 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l)申请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统计公报_十四五_文库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大牛工程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工程资料_模版下载_县域经济

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l)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模版下载_统计公报_报告模板

(3)对河势稳定、 水流形态、 水质、 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模版下载_资料库_工程资料

(4)是否妨碍行洪、 降低河道泄洪能力;模版下载_工程咨询_工作报告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大牛工程师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大牛工程师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资料下载_模版下载_规划纲要

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意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七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大牛工程师

第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由被申请复议机关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商处。大牛工程师

第九条 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同意书。大牛工程师

第十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文库_资料共享_模版下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钞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迎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大牛工程师

第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并处 l万元以下罚款。统计公报_规划纲要_资料下载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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