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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

江西省洪水影响区域评估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2-06 16:00:33 信息来源:武汉市博文佳咨询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洪水影响区 域评估制度,实行区域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承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 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江西 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大牛工程师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 区、新区、产业聚集区、特色小镇等区域实行洪水影响区域评估, 开展区域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不含河湖管理范 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承诺制等,适用本 办法。 江西省洪水影响区域评估办法(试行)

第三条 洪水影响区域评估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相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要求,全面论证建设项目对 相关区域和相应河湖防洪排涝的影响,提出结论性建议及相应的 补救补偿措施,项目防洪标准应满足相关区域的防洪标准。资料库_工作报告_模版下载

第四条 区域管理机构可自行编制洪水影响区域评估报告, 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洪水影响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内容和标准 执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 江西省洪水影响区域评估办法(试行)

第五条 除应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流域机构审批的 建设项目外,洪水影响区域评估报告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审批。 洪水影响区域评估报告审批及实施过程中监管权责划分 如下: (一)由省政府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运用、省防汛抗旱 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大 中型非防洪建设项目或跨流域以及本流域内跨设区市行政区域 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省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属地监管。 (二)其他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区域 评估由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 部门负责审批,属地监管。江西省洪水影响区域评估办法(试行)

第六条 区域管理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向相应权限的审批部门 提交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区域评估申报 材料。大牛工程师

第七条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 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大牛工程师

第八条审批部门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 应水利资质的审查机构承办技术审查工作,并形成技术评审意见 和结论。资料下载_工程资料_模版下载

第九条 区域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 区域评估报告通过审查,审批部门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批。大牛工程师

第十条 区域内的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共享 洪水影响区域评估成果,生产建设单位不再单独编制洪水影响评 价报告。江西省洪水影响区域评估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区域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 响区域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或区域规划建设项 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按程序报送相应权限的审批部门 审批。 统计公报_规划纲要_县域经济

第十二条 区域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 响评价报告实行审批承诺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具有相应权限 的审批部门作出书面承诺。模版下载_规划纲要_报告模板

第十三条 区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区域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利 用信息化手段,采用信用管理等方式,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承 诺,对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洪水影响行政许可, 追究承诺人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生产建设单位存在不信守承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县 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项目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纳入“重点关注名 单”或“黑名单”,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资料库_模版下载_统计公报

第十四条 区域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竣工验 收,由区域管理机构自行组织,负责该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行 政许可的审批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将承诺书和验收意见向社 会进行公示,并向审批部门报送非防洪建设项目验收结论等相关 材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西省洪水影响区域评估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牛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