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论证报告
关于印发《内丘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20﹞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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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内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丘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字﹝2020﹞44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内丘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内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内丘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成果,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使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并已通过验收合格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第二章 各级、各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技术监督指导和水质检测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统筹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定采用的管理模式、统筹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管和评估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3至5人组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小组,以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建立相应制度,明确职责,制定实施计划,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到设计排放标准,所需经费申请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使用规范,严禁向污水主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1)挥发性有机溶剂、易燃易爆物质、有毒有害物质、腐蚀堵塞管道物质不得排入污水管网; (2)村民蓄养的家禽、家畜粪便和畜牧养殖、生产加工类污水不得排入污水管网; (3)农家旅馆、饭店未经隔油设施处置的污水不得排入污水管网; (4)村民生活中的剩菜剩饭、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不得排入污水管网; (5)其他禁止排入污水管网的。 第八条 各村组织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在乡镇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各村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员。各村确定一名设施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杜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采用第三方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方式,聘请有资质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对本辖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管理。 第三章 管理工作基本制度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小组应每月检查各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及时监督指导各行政村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村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对本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负总责,组织研究决定运行维护管理的各项事务、设施管理人员的人选和补贴。 (2)每周检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没施的运行状况,监督检查设施管理人员的工作; (3)申报资金,落实设施管理人员的补贴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维修,监管维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协助水质采样,配合上级对本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设施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1)经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业务培训; (2)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熟悉维护管理工作对象(包括设备、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操作熟练; (4)树立管理质量意识,认真负责做好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设施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根据操作规程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2)对机电设备进行日常养护,保障机电设备正常运行,减少损坏; (3)发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损坏时,及时维修。设施管理人员不能维修的应及时向村主要领导报告并提出维修意见; (4)负责处理设施的安保工作,防止设施被破坏或被盗; (5)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各村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四章 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年至少一次组织进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检测,对污水处理设施水质处理情况进行评价,所需经费申请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各村应每日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视,做好每日的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主要包括以下维护内容: (1)定期检查污水井、管道和污水收集沟渠的过流通畅; (2)每周至少对格栅进行清渣一次,以保持格栅井的正常功能; (3)每半年对调节池清淤一次,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 (4)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 (5)及时清理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 (6)每天检查相关井盖以及各种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 第十七条 在运营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机电设备包括(电动机、水泵、风机等)被盗或者受到破坏的,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补齐或更换。 第十八条 加大宣传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利用电视台、广播、明白纸等对村民进行宣传教育,引导树立爱护村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禁止毁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乱泼乱倒生活污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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