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论证报告
常州市水利局印发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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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常州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打造高效规范便利的一流政务环境实施方案(2022-2024年)〉《常州市水利局 常州市商务局 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指导和推动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市水利局印发《常州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开发园区管理机构义务告知书和操作指南》《常州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办理指南》。 常州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开发园区管理机构义务告知书和操作指南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服务“六稳”“六保”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9号)精神,进一步落实落细《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流程、减少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二、应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自贸联创区和由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园区,以及经各级政府批准并委托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且有控制性详规的特定区域(以下统称开发园区),均可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可根据开发园区开发程度,在控制性详规及近期规划的基础上,分期分区推行。 三、应用效果 批准后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成果由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提供给入驻该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区域内规划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验收程序简化,相关企业水土保持审查审批、监测、验收等过程性费用能减尽减。 四、开发园区管理机构职责 1、组织编制机构管理范围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报告”在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开发园区管理机构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成果免费提供给入驻企业使用。 2、做好批准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表土保护,做好区域内土石方综合利用、调配及区域土方集中堆放场(临时集中周转场)的管理。 3、组织开展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成果提供给开发园区内符合区域评估要求的生产建设项目共享使用,监测经费由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承担。 4、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开工前办理水土保持审批手续,落实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 五、相关要求 1.“报告”应当在开发园区“五通一平”开工前,由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在开发园区控制性详规和近期规划基础上编制,可根据开发园区开发程度分期分区编报。已完成基础设施但大量地块未实际开发利用的,也可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2.在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包括公共基础设施以及“五通一平”工程),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项目满足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要求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按以下要求简化。 (一)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0.1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含)以上不足100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1万立方米(含)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简化为告知承诺制审批。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的项目、征占地面积1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项目、超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的项目、不符合批准的区域评估报告要求在区域外取土或者弃渣的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建设单位处于信用惩戒期的项目,不适用于区域评估管理要求。 3.符合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要求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由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委托监测单位统一开展,监测成果提供给开发园区内符合区域评估要求的生产建设项目共享使用,监测经费由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承担。 4.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监测季报在其官方网站或其他网站公开;在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将监测总结报告在其官方网站或其他网站公开。 5.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受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委托的监测单位应当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会议,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宜列席验收会议。 6.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报告”批复后,尽快落实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和人员,拟定管理制度和落实职责,同时将联系人报批复“报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咨询电话: 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窗口电话:051986697859 常州市水利局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电话:051985682178 溧阳市水利局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科: 051987223998 金坛区水利局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科: 051982822575 武进区水利局水利管理科:051967898825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农机: 051985178939 天宁区水利局水利科: 051986645001 钟楼区水利局水利科: 051988890489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水利水务科:051989863262 具体可至常州市水利局网站(http://slj.changzhou.gov.cn/)“下载专区”下载相关管理办法,也可至“行政权力”项“行政许可”中查询办事指南。 常州市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办理指南 区域评估范围及意义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自贸联创区和由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园区,以及经各级政府批准并委托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且有控制性详规的特定区域,均可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批准后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成果由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提供给入驻该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区域内规划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验收程序简化;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由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监测经费由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承担。 通过加强行政指导和技术服务,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鼓励和指导企业引用评估报告和监测成果自行填报、自主验收,实现企业水土保持审查审批、监测、验收等过程性费用能减尽减。 办 理 依 据 根据《常州市水利局常州市商务局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常水农〔2022〕21号)规定: 在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包括公共基础设施以及“五通一平”工程),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项目满足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要求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按以下要求简化。 (一)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0.1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含)以上不足100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0.1万立方米(含)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简化为告知承诺制审批。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的项目、征占地面积1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项目、超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的项目、不符合批准的区域评估报告要求在区域外取土或者弃渣的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建设单位处于信用惩戒期的项目,不适用于区域评估管理要求,仍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开展行政许可及后续工作。 水土保持方案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报批手续。为避免水土保持方案造成设计方案调整,也可提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准后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办理流程 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规定 1、市级审批:省级立项下放市级审批的、市级立项涉及两个以上辖市区的、市级立项由市级职能部门直接负责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2、县级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立项的其他项目及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二、水土保持方案许可的办理程序 1、生产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区域评估报告填写常州市开发园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以书面形式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同时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同意意见。 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根据承诺书,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三、方案的变更及重新报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存在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存在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情况,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1.《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8〕112号),按照征占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收取。 2.根据《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不予计列: ⑴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⑵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⑶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⑷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⑸建设军事设施的; ⑹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3.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生产建设单位根据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度,到各级税务部门缴纳。 水土保持监测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由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委托监测单位统一开展,监测成果提供给开发园区内符合区域评估要求的生产建设项目共享使用,监测经费由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承担。 监测单位应在开展区域监测工作前向批准区域评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实施方案,在监测期做好监测记录和数据整编,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监测季报,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提供监测总结报告,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中应明确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组织验收工作,形成验收鉴定书,明确验收结论。验收合格意见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并签字,不同意的应说明原因。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受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委托的监测单位应当参加验收会议,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宜列席验收会议。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开发园区公开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验收鉴定书、监测结论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 个工作日。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验收报备材料。 法 律 责 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违反下列相关规定将承担相应的的法律责任: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或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二、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四、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五、从事生产建设活动,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未编制或者方案未经批准的; 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未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的; 七、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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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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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国主席令 73号)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年修订)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主席令 第七号)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4年修正)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 第47号) 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 第四号)2023-02-07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 号) 2023-02-07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字〔2012〕153号)202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