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论证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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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乌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 度节水控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严格用水 定额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规划、取 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 证、节水评价、用水总量控制、节水载体建设及考核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水定额管理。 第二章 用水定额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现行国家、 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 国家新 发布的行业、产品用水定额标准严于现行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时 及国家发布定额但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未发布的,执行国家发布 的行业、产品用水定额。 国家、自治区用水定额未涵盖的行业用水,部门或行业有规 定的参照部门或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相近行业标准或 其他地区同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用水企业应在办 理延续取水许可时开展水平衡测试,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托水平 衡测试结果分析测算产品用水定额,在本市范围内执行。 第六条 编制水资源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国土空间规 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时,应依据用水定额计算水量。 第七条 新建项目在准入审查阶段应使用用水定额标准进行核 算,新建工业项目执行领跑定额标准,新建农业项目执行先进定额 标准。项目准入后依据用水定额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和批复取水许 可。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必须注明项目采用的用水定额。 第八条 已建成投产的工业项目,向行业标杆水平看齐,积极 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电力、钢铁、化工等高耗水行业到2025 年达 到领跑定额标准,其余项目全部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第九条 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水定额,下达计划用 水指标。用水企业实际生产单耗小于用水定额时,依据实际生产 单耗核定计划用水量。 第十条 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 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 开展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时应对标地区先进用水水 平和相关用水定额标准,分析节水潜力,评价用水效率指标。 第十二条 将用水定额纳入节水载体建设评分标准体系,分 行业领域选取节水标杆。 第十三条 将执行用水定额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考核。 第十四条 生态领域各部门应推广先进节水技术,依据用水 定额严格总量控制。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智能化、精细化的用水监测 管理平台,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数据共享。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依托用水监测数据,开展用水定额管理。 第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用水定额宣传、普及、 推广和监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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