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锡林郭勒盟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
|
|||
|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锡林郭勒盟范围内已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新区等区域,指导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应用评估成果。 由锡盟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锡盟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和政策;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通过了相应的技术评审。 二、有关文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水体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 依法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开办能源、工业、公路、铁路等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总体要求中规定“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流程,规范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和内容”。(二)优化方案审批。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七)进一步创新区域内项目审批方式。在开发区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确保水土保持监管责任落实的前提下,可在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范围内,根据区域内项目土石方挖填及占地情况,进一步采取优化简化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承诺方式等措施,持续提升区域内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便利度。 三、应用成果 互认共享成果:未开展“五通一平”的开发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并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共享评估结果。区域内单体生产建设项目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时,可直接利用《水土保持区域评估》中区域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表土资源调查与剥离保护利用规划结论、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等技术指标。 鼓励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开发区或开发区一定区域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监测成果可供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区域内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开展。 单体项目应按有关承诺制管理规定进行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 (一)评估区域报告技术审查 由开发区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具有编制能力的组织或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要点(试行)》,依据开发区设立文件和批复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编制区域评估报告。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技术标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查层级由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水土保持审批职能部门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技术审查通过后,应由开发区管委会和组织技术审查部门分别向社会公开审查意见。 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由生产建设单位从自治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组织技术审查。 (二)评估区域内项目报批程序 实施承诺制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范围内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三)评估区域内项目设施验收 开发区内实施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按规定向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时只需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设施验收组中至少有一名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 四、办理部门 锡林郭勒盟水利局 联系电话:0479-8263371 五、工作流程 1.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2.办事情形与材料:水土保持方案申请审批文件附带承诺书(1份材料);政府部门核准备文件(1份材料);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2份材料);《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2份材料)。 3.办理地点: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北京路19号锡林郭勒盟政务服务大厅1楼4至21号综合受理窗口 4.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5.公交路线:乘坐10路公交在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站下车即可。 6.其他:查询成果有效期为3年 |
|||
|
相关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修改)2023-02-0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国主席令 73号)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年修订)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主席令 第七号)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4年修正)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 第47号) 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 第四号)2023-02-07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 号) 2023-02-07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字〔2012〕153号)202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