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 16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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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办水保〔2020〕160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 一步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提升服务效能,现就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 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2.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二、承诺内容 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时,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参考式样见附件)。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 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 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三、办理程序 自主公开。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 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 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 1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 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提交申请。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具有相 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 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 请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和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对收到的申 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的,应当在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明确水 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 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 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生产建设单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决定后,生产建设 项目方可开工建设。建设期间,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建 设管理的场所公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并严格落实各项水 土流失防治措施。 四 、事中事后监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土保持方案的真实性和质量作为日 常监管内容,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报 告表存在“以大报小”问题的,应当撤销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并责 成生产建设单位按非承诺制方式限期重新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手续;涉及其他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提出撤销准予许可决定的建议意见,由作出许可决定的审批部 门予以撤销。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管权 限,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对生产建设 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依法 依规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等措施予以处理。对生产建设单位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 诺,以及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应按规定 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实行信用惩戒。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 求,坚持依法行政与优化服务相结合,坚持简化许可程序与强化事 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坚持诚信鼓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切实推进承 诺制落地见效。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修订生产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和相关流程,并做好信息公开、政策 解读和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对 企业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承诺制等方式简化审批管理。 附件: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参考式样) 水利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参考式样) 编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填写)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 部门各执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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