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8071092498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吉林省农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2-04 14:34:33 信息来源:武汉市博文佳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农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从源头防范化解我委涉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的不稳定因素,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吉发[2009]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设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委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维稳工作的副主任为常务副组长,其他委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委内各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做好全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督促和协调,对需提交委主任办公会研究的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进行初审,提出建议,并督促落实具体措施。
    第三条 凡涉及到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利益调整,涉及委直属单位职工群众利益调整的重大政策出台、重大项目实施,在提请委党组会(主任办公会)审议之前,必须先行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科学的预测评估,统筹兼顾,及早预测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
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调整;
   (二)涉及制定贯彻落实重大惠农政策措施,包括良种、重大技术推广、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调整;
   (三)涉农重大法律、法规的出台;
   (四)涉及重大农业项目实施;
   (五)涉及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改革;
   (六)涉及信访反映突出问题和排查出的涉稳隐患;
   (七)涉及由我委牵头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稳定问题。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审查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否贯彻落实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为各级财力所承受、被社会各界所接受。是否反映和代表着绝大多数诉求农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
   (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正确反映了绝大多数农民群众的意见,兼顾了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需求;政策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并与周边地区相关政策基本协调一致,不会导致相关行业、地区群众相互攀比,引发新的不和谐因素。
   (三)对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重点审查是否是经过了法定程序,是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考虑方案对职工群众所反映意见的吸收程度和接受程度。
    第五条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工作程序如下:
需要提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由提出、起草政策的牵头单位,对其应进行风险评估的事项进行初评,形成科学、客观、全面的风险初评报告及应急处置方案,连同决策建议、政策草案、改革方案一并送交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后,提交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定会议,并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意见,决定权不在本部门的要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和决策。
    第六条 需提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由提出、起草政策的牵头单位在提交初评报告前,收集社情民意,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基层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准确把握农民群众对评估事项的反应及心理动态;并组织充分论证,特别是对争议较大、业务性较强的评估事项,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相关群众和专家进行听证和论证,为评估提供科学、客观、全面的第一手资料。
    第七条 提出、起草政策的牵头单位应充分采纳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如意见不一致且经充分协商后仍分歧较大的,原则上以提出、起草政策牵头单位提出的意见为准,不影响提交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风险评估审定,但委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一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定会议审议。
    第八条 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及时反馈给政策提出、起草牵头单位,以便其修正。
    第九条 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做出的评估审定决定,由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反馈给政策的提出、起草牵头单位,以及贯彻执行的相关单位。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评估审定决定。
    第十条 委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评估审定决定,协调政策提出、起草牵头单位及时修正其应急预案,并按照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相关要求,督促相关单位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 经评估后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政策提出、起草牵头单位要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评估,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决策、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经评估决定暂缓实施或暂不实施的重大事项,政策的提出、起草牵头单位,要及时研究对策,化解矛盾,待时机成熟后付诸实施。对需要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的重大事项,牵头单位要及时进一步收集情况,细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报请审定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通常情况下,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为评估审定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评估报告做出相应决定,并对评估审定负主要责任,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次要责任。如果政策的提出、起草牵头单位未充分采纳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且又经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了评估审定的,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为责任主体,对评估决定负主要责任,政策的提出、起草牵头单位负次要责任。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提请评估、且已经下达执行的事项,其下达决定人为责任主体。
    第十四条 对不履职尽责、酿成重大问题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提请评估、且已经下达执行的事项,或者因评估工作不到位而引发大规模上访的,或者落实应急预案不及时、不到位和督导检查不力而引发涉稳事端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