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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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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科学发展,着力推进富民强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建立和规范重大工程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长效机制,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内党办发[2010]15号)和《关于切实做好“三个攻坚战”和“三项工程”有关维稳工作的通知》(内稳发[2012]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紧密结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维护稳定工作总体部署,贯穿重大项目建设执行、实施全过程,科学识别、评价、应对和控制,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重大项目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要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保障群众各项民主权利。 (二)坚持源头治理原则。注重重大投资项目的前瞻性和项目管理的协调性,建立重大项目决策的形成机制和科学公正公平的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做好重大项目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三)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把重大项目建设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统一起来;兼顾人民群众与所在地区、行业的稳定风险情况。 (四)坚持分工负责原则。按照“谁决策、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统筹落实好本地区、本系统的重大工程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 重大项目建设社会风险评估范围,是指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或者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当地生态环境、群众生产生活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列入自治区重点工程并由政府或社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报告,对重大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全面分析、系统论证,作出客观预测、综合评判,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风险的应对预案。 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建设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建设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数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措施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七条 社会风险评估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分析社会风险。确定要对重大项目建设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责任主体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实施重大项目建设审核事项的必要环节,在实施前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研究,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可能引发不稳定的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案,分析提出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形成科学、规范、详细、真实、可操作的风险评估分析方案,按照程序将分析方案上报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发展改革委。 (二)申报评估。各盟市、旗县发展改革委要将重大事项的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建设内容、资金筹措等相关情况,按照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履行申报手续,获得同意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开展评估。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评估主体,负责组织进行对责任主体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进行评估。评估主体要全面掌握评估项目的基本情况,按照社会风险评估内容要求,组织对项目建设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需要通过深入走访、宣传解释、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征求人大、政协以及信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准确识别和分析判断社会风险。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法性评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解决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机制问题,是否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规划布局。 2.合理性。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未来发展需要,是否得到了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是否符合社会、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可能引起不同利益群体的攀比。 3.可行性。重大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改革和发展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人民群众是否接受和支持;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和连续性。是否充分考虑到了项目建设、运营中各种相关制约,提出的配套措施是否完善,建设时机是否成熟,项目实施后是否会引发不稳定因素。 4.可控性。重大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当地群众对项目建设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对可能会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等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风险监控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5.其他。除前4个方面以外,重大项目建设还可能会出现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主体对评估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的概率、负面影响程度和可能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反应做出预测。通过对评估事项实施后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作出评估结论,确定重大事项风险等级,按照编制大纲内容要求形成评估报告。 (五)评估结论认定。评估完成后,评估主体对评估项目实施建议、公示情况、专家论证情况、群众意见、风险预测、风险化解措施等原始材料汇编成册,连同评估报告一并上报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发展改革委后,按照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八条 重大工程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之一,重大工程建设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要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设独立篇章。各地区、部门上报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并附评估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审批、核准或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时,以项目属地人民政府认定的评估结论为准,不再重复评估。评估结论为低风险的,实施条件较成熟的项目,可以按程序审批或核准;评估结论为中风险或高风险的项目,不予审批或核准。 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于需要进行评估的重大事项,应做到无评估不上会、不研究。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给予批复,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处室、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认真落实评估意见提出的应对措施,或项目审批后擅自改变建设地点、调整建设内容等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要依法依纪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重大工程建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评估机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受理的重大项目申报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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