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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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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省直有关部门,省管企业: 为建立和规范我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19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动和规范全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省政府审批、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一)项目用地面积超过500亩; (二)项目用地规划选址范围内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50户以上或需移民安置人口超过200人; (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情况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项目建设前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应在向项目业主单位出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建设前置行政许可审批文件中提出相应的风险意见。 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管企业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时,应当附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条 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阶段,应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深入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状况和社会历史背景,依托当地政府,充分征询项目建设地点周边群众和各利益相关方意见和诉求,重点查找政策规划和审批程序、征地拆迁补偿、移民安置、生态环境影响、项目建设管理、质量安全和工程款支付等潜在风险点,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和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第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受项目单位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积极配合项目单位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调查分析工作,形成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并将其作为独立篇章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对个别特别重大和敏感的项目,可单独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管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由省直有关部门或项目所在地政府指定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主体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征得项目所在地政法委、信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省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评审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情况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要求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提出评估咨询意见。
第二章 风险分析 第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主要包括拟建的项目在选址、规划、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环境影响、施工及运行等阶段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和应对处置预案。 (一)项目在规划选址、规划调整时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包括项目建设规划选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规划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及对群众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等。 (二)项目实施前涉及土地征收(征用)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包括征地补偿价格、征地政策、征地程序、补偿款发放和失地农民保障措施等。 (三)项目实施前涉及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包括资源转化涉及的资源配置、环境污染、地上建筑物拆除、拆迁安置情况等。 (四)项目开工及建设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包括招投标环节、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和劳资纠纷等。 (五)项目建设后期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包括就业、社会保障、集体资产处置、危险化学品爆炸或泄露等。 (六)项目其他涉及群众利益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突出问题。 第八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个级别。 (一)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二)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较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三)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九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风险分析依据。重点阐述编制分析报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项目单位通过调查收集获得的相关资料。 (二)风险调查情况。重点阐述项目单位开展风险调查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方法,周边群众和各利益相关方的主要意见和诉求,项目所在地的历史矛盾和社会背景,以及媒体对项目的舆论导向及影响。 (三)风险识别与估计情况。重点阐述可能发生的所有风险(含潜在风险)因素、梳理分析主要风险因素,估计各主要风险因素可能引发的风险事件及其发生的时间、概率、影响范围和潜在后果。 (四)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重点阐述针对主要风险因素研究提出的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明确风险防范和化解的责任主体、具体内容、风险控制节点、实施时间和要求。 (五)采取措施后的风险等级判断。重点阐述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各主要风险因素变化对比,作出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风险等级判断。 (六)风险分析结论。重点阐述项目的主要风险及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提出风险等级建议及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的有关建议。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条 评估主体在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时,应当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形成专门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对情况较复杂、评估论证难度较大的项目,评估主体可以组成由发改、政法(综治、维稳)、信访、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有关咨询机构、专家学者,以及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评估主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社会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听取意见要注意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对受影响较大的群众、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二)全面分析论证。分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对项目分析报告提出的风险调查、风险识别与估计、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和风险等级判断建议等逐项进行评估论证,特别要对风险因素、风险发生的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可控性进行重点评估论证。 (三)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结合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中提出的风险等级建议,判断确定项目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依据,评估范围,评估方法和过程,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等级判断和评估结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十四条 评估主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 (一)合法性。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项目实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二)合理性。项目实施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利益,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过多不便。拟采取的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是否适当有效,是否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利益。 (三)可行性。项目实施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方案是否考虑群众接受程度、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四)可控性。项目实施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会不会引起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十五条 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省政府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 (一)评估意见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或核报省政府建议不予审批、核准。项目单位优化调整方案后重新报送审批、核准。 (二)风险等级确定为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行审批、核准。 (三)风险等级确定为低风险的,在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后可以审批、核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及其他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给予审批、核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安全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评估主体应对其作出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负责。对项目单位和评估主体违反相关规定,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析或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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