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2]20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是全国地质灾害多发省之一,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广、面积大,自然作用和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每年都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为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三个代表”的精神落到实处,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号令),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走出一条政府牵头、部门配合、以防为主、群专结合的防治模式。具体意见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并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位,明确到人,务必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二、加强监测,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地质环境监测站的组建工作,建立起省、市(地)、县三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体系,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预警工作,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视并及时预报,建立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策群防的网络,切实执行地质灾害年度预案编制、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对重点地区进行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对所有灾害危险点逐点制定并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路线、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防范于未然。已开展过地质灾害调查的县(市),要认真落实群测群防的措施。 三、排查隐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近期内对地质构造复杂的城镇建筑物的地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排除隐患。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危险地区居民的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危险大的高陡边坡,由责任主体排查和采取防治措施。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通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掌握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规律、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并结合地质灾害易发区社会经济及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引发地质灾害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山区、黄土集中分布的地区要做好滑坡、沟口泥石流灾害的防治;各类矿区特别是煤矿采空区要防范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矿山企业要特别注意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泥石流造成的危害;近年来省城太原发生多起人防工程塌陷,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人防办应组织开展全面的人防工程稳定性调查评价,划定不稳定地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目前尚不够完备的,要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适时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有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危险的斜坡上进行修路、建房、开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在平原地区从事上述活动的,也应事先了解是否存在岩溶塌陷、土洞以及活动断裂等隐患,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已修建的工程,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因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责任。 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进一步研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和规章,从根本上解决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五、安排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各地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六、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当前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矿区和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段,使地质灾害严重的县(市)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都掌握这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增强防灾意识,提高抗灾能力。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2002年4月报告模板_资料下载_工程咨询资料下载_工程资料_工程咨询 《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20号)大牛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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