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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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核心提示: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发〔200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四、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5—7名专家、二级评估报告3—5名专家、三级评估报告2—3名专家。 评估报告的质量,作为评估单位资质升降级的重要依据。 五、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和《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附件2)的文字报告(报表)和电子文档各一式两份。 一级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转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二级评估报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查。 三级评估报告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备案情况,作为评估单位资质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和城镇规划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2号文)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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