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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平昌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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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燃气经营企业: 《平昌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十九届第1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平昌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3 预警信息报告和发布 3.1 信息报告 3.2 应急响应 3.3 信息发布 4 启动预案 4.1 指挥与协调 4.2 应急处置 4.3 现场信息采集 4.4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灾民安置 5.2 现场清理 5.3 恢复与重建 5.4 征用补偿 5.5 社会救助 6 社会救助 6.1 募捐 6.2 司法救济 7 保障 7.1 信息与通信 7.2 应急预案保障 7.3 社会宣传保障 7.4 应急队伍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资金保障 7.7 治安保障 8 演练和宣传教育 8.1 演练 8.2 宣传教育 9 奖励与惩处 9.1 奖励 9.2 惩处 10.预案管理 10.1 预案制定 10.2 预案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平昌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及时科学、高效、迅速地处置各类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供气,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巴中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平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专项预案等,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昌县辖区内突发各类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 1.5事故分级 参照《巴中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巴住建城发〔2021〕18号),按照燃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我县突发燃气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①城镇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造成30人以上(注:以上含此数,以下不含此数,下同)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等事故原因的损坏,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③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 (2)Ⅱ级(重大)燃气事故。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燃气事故:①城镇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等事故原因的损坏,造成3万户以上至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③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Ⅲ级(较大)燃气事故。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燃气事故:①城镇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等事故原因的损坏,造成1万户以上至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③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Ⅳ级(一般)燃气事故。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燃气事故:①城镇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等事故原因的损坏,造成5千户以上至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③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燃气应急抢险指挥部(以下简称“燃气指挥部”),为全县燃气事故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县的燃气应急抢险、处置、保供等工作。由县政府负责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执行指挥长,县应急局、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县交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下同),燃气企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县燃气应急抢险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燃气办,落实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2.2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2.2.1县燃气应急抢险指挥部职责 (1)负责全县燃气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制定全县事故处置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领导全县燃气应急抢险、处置、保供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统一调度全县燃气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统一协调驻县部队、武警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应急抢险工作; (4)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会同新闻部门发布事故灾情信息; (5)负责接待上级及县外慰问团和核灾救灾工作组; (6)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向其取得有关意见和指示,及时赶赴燃气应急指挥部或事故现场; (7)负责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 (8)如因特殊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到达应急指挥部或事故现场,应指派一位副指挥长代替指挥。 2.2.2县燃气应急抢险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燃气应急抢险指挥部办公室由县住建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燃气办主任任副主任。 (1)具体负责燃气突发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传达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有关指令,指导协调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 (2)经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 (3)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4)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以及灾后重建工作; (5)传达应急组织体系的各项指令,汇总报告事故情况; (6)会同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对外发布新闻; (7)承担县燃气应急抢险指挥部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县燃气应急抢险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住建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收集灾情信息,形成全县统一、权威的灾情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 县应急局: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燃气抢修、抢险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指导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分配中央、省、市及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事故调查和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 县发改局:协调中石油、中石化保障应急气源,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行政执法局: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配合调查和打击违反燃气安全的行为;办理事故调查组提交行政处罚案件。 县林业局:负责燃气泄露引起的森林火灾的防范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运局: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为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立交通运输保障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船)数量、功能、所在单位和驾驶员名册等。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急救中心(120)和各医院开展受伤人员现场救治和伤员转院治疗工作;实施燃气突发事故区域内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 县公安局:加强抢险救灾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报预警,做好应急抢险救灾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设施设备,压力容器事故的分析和检测。 县消防大队:组织实施燃气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县应急预案制定本辖区燃气抢险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队伍,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接到预警信息和抢险指令后,第一时间组织抢险组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抢险指挥到来之前担当其职责; 燃气企业: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本单位经营规模和供气方式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配合燃气指挥部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2.4县燃气应急抢险处置专家组职责 由县住建局局长任专家组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平昌港华、巴中东燃等相关燃气企业抽派技术专家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1)事故发生后,专家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提出抢险技术方案; (2)实事求是、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 (3)总结事故教训,提出科学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对燃气企业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提供技术和指导。 3.预警信息报告和发布 3.1信息报告 (1)事故发生后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城镇供气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县人民政府; (3)县人民政府按事故等级大小按程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3.1.1预警级别的划分 (1)一般城镇燃气事故(IV级):造成1-3人死亡,或造成5000户以下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2)较大城镇燃气事故(III级):造成3-10人死亡,或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3)重大城镇燃气事故(II级):造成10-30人死亡,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镇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4)特别重大城镇燃气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万户以上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3.1.2预警级别的确定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收集、核实燃气隐患(事故)信息后,组织相关技术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宣布有关区域进行预警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一般(IV)预警发布蓝色预警;较大(Ⅲ级)预警发布黄色预警;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预警信息报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议,由市政府发布橙色预警或红色预警。 3.2应急响应 城镇燃气领域发生突发事件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城镇燃气企业和辖区人民政府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向县燃气指挥部或县应急局等职能部门报告,县燃气指挥部成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 3.3信息发布 信息由燃气指挥部和县网信办审核后发布。融媒体等新闻单位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报道事故有关情况。 4.启动预案 4.1指挥与协调 (1)预案启动后,一般燃气事故由镇政府、燃气企业、消防负责。 (2)较大以上由县燃气应急抢险指挥部和有关单位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接管抢险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县燃气应急抢险指挥部、专业应急救援部门负责人、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在指挥长及有关人员未到达事故现场时,由事发镇人民政府主要党政领导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2应急处理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设现场综合组、抢修组、现场救援组、专家咨询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治安保障组、人员安置组、宣传报道组、环境监测组,各组按照分工,分别处置各项应急事务。 (1)综合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和现场信息采集工作,由县燃气应急抢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2)抢修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紧急抢修遭到损坏的供气设施,由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实施,专家组负责指导; (3)医疗救护组:负责对伤员进行伤情判别,施行紧急抢救,现场处置和安排转运伤员。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地医疗卫生部门实施; (4)人员安置组:由民政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救灾人员的组织安置工作; (5)治安保障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由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6)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应急抢险物资、设备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电力、通信、燃气经营企业等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7)环境监测组:负责对空气、水质、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和现场的清理,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救援工作。由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9)宣传报道组:负责处理事故新闻发布等相关事务,确保事故报道的真实性,对事故单位、人民政府及公众负责。由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4.3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指挥部负责采集事故现场信息,并及时向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状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救护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 4.4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损坏的设施完全修复,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得到清除后,经县燃气应急指挥部确认,报县政府批准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并向社会发布。 5.善后工作 5.1灾民安置 镇与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质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燃气事故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5.2现场清理 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清理。 5.3恢复与重建 事故处置完毕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燃气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重建工作,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和受影响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对受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并组织或动员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 5.4征用补偿 事故处置完毕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应急救援过程中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等,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6.社会救助 6.1募捐 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并加强与省、国家红十字会等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款物。 6.2司法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燃气事故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保障 7.1信息与通信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系统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县燃气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与政府和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通信部门为事故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7.2应急预案保障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部门、辖区镇人民政府备案。 7.3社会宣传保障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燃气企业,要按照政府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7.4应急队伍保障 各镇要对本辖区内的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抢险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调查,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组织跨地区的应急救援),尤其要组织好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队伍: (1)燃气抢险队伍:主要由燃气企业专业抢险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 (2)专家咨询队伍: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 (3)应急管理队伍:主要由镇安全办公室管理干部组成,负责落实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单位对燃气重大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关系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的任务。 7.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提供事故医疗救治,制定医疗卫生队伍调动方案,储备必要药品、技术、设备和人员等。 7.6资金保障 7.6.1政府专项资金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事故发生后,当专项资金不足时,财政及时予以保障。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专款用于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7.6.2企业专项资金 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7.6.3投保 支持各保险公司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企业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7.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状态下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各项维护社会稳定的保障。 8.演练和宣传教育 8.1演练 各镇安办督促各燃气企业组织本辖区燃气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合演练,每年演练一次。通过联合演练,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并加以完善。 各燃气企业将演练情况报县燃气应急抢险指挥部办公室。 8.2宣传教育 县燃气应急抢险指挥部办公室责成各燃气企业广泛宣传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应急知识和技能等应急救援知识,各燃气企业必须在驻地制定永久性宣传栏并向用户发放宣传单。 9.奖励与惩处 9.1奖励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指挥得当、措施得力,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信息报告及时,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惩处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玩忽职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0.预案管理 10.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住建局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住建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各镇人民政府的抢险应急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燃气抢险应急预案。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住建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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