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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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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昌吉回族自治州粮食应急预案》已经昌吉州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吉回族自治州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适应新形势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昌吉州辖区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保障全州粮食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昌吉州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应急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1.4.3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安全领域的风险防范,强化监测预警机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4 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州长任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州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昌吉调查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昌吉州分行、昌粮集团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州粮食应急工作。 2.1.2 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发布相关重要新闻信息。 (2)对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必要时予以协调和支持。 (3)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军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任务。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州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发展改革委,主任由州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州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昌吉调查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昌吉州分行、昌粮集团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监测和掌握全州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情况,向州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 (2)根据州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州直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应急状态的信息,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研究制定应急事件新闻发布稿和应答口径。 (6)督导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的工作方案。 (7)完成州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州党委宣传部: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做好应急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州发展改革委:做好粮食应急供应部门间的综合组织协调。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必要时按法定程序依法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负责组织跨县(市)运力协调,保证粮食调运的优先需要。Ⅲ级应急状态下,审定和发布地方政府储备粮投放价格。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提出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申报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的建议;依法做好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做好网络舆情应对。 (3)州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州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应急粮食运输路线交通安全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5)州应急管理局:指导州粮食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应急演练工作,协助州粮食应急指挥部做好粮食应急状态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6)州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落实及运输通畅。 (7)州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应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面积和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8)州商务局:配合州发展改革委监测分析成品粮食市场运行和供求状况,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做好成品粮应急保供工作。 (9)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粮食加工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加工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0)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昌吉调查队:负责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及监测。 (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昌吉州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2)昌粮集团:根据区、州有关部门下达的动用指令,负责自治区级、州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州直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2.4 县(市)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参照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工作。要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处置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地方粮食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区、州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州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完成应急任务。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州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州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州内、区内和国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生产、粮食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县(市)发改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需求、库存、价格、消费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州直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迅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州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2 预警信息报告 当有迹象表明粮食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综合研判情况及相关规定决定发布警报,并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采取措施稳定粮食市场,同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并逐级上报至州发展改革委。 4 粮食应急状态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根据粮食市场波动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州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州级(Ⅲ级)、县(市)级(Ⅳ级)。 4.1 州级(Ⅲ级)应急状态 在州内2个县(市)以上粮食出现应急状态,出现粮食抢购、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30%,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以及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州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4.2 县(市)级(Ⅳ级)应急状态 县(市)行政区域内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州级(Ⅲ级)应急状态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县(市)级(Ⅳ级)应急状态具体标准、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 县(市)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同级发改部门应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准确分析研判属地粮食应急状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粮食应急响应建议,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后,按照程序立即成立本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由指挥部报告州发展改革委。 州发展改革委接到县(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作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州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并及时上报。 全区进入区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州粮食应急指挥部要认真执行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全州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报告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 5.2 州级(Ⅲ级)响应措施 5.2.1 出现州级(Ⅲ级)粮食应急紧张状态时,州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有关情况。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州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动用州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州级地方政府储备粮难以满足应急需要时,报请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申请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 (3)动用州级地方政府储备粮及抛售粮食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以及粮食应急工作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4)粮食应急的相关保障工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5)其他配套措施。 5.2.2 州人民政府批准启动预案后,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有关部门在州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州粮食应急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州党委、人民政府报告,向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县(市)通报情况,并请州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状况。 (2)经州粮食应急指挥部批准,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审定和发布州级地方政府储备粮投放价格。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计划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加工、运输、供应等环节,保障缺粮县(市)粮食市场供应。必要时,由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申报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 (3)启动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实时监测市场价格、粮食库存,分析供求形势,采取应对措施。启动应急加工、运输、配送、供应系统,适时投放地方政府储备粮,组织州内外粮食采购,保障市场供应。加强监督检查,稳定市场秩序。 (4)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可采取下列措施: 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州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粮食不同品种、价格及地域范围,研究制定并实施销售最高限价计划。 实行居民口粮临时配额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临时配额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证到政府指定的供应点购买粮食,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 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州人民政府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紧急征用社会上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征购粮食,用于应急需要,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5.2.3 县(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接到州粮食应急指挥部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报告州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采购、调运、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州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5.3 县(市)级(Ⅳ级)响应措施 5.3.1 出现县(市)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当地粮食应急指挥部启动本地粮食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州发展改革委报告有关情况。 5.3.2 县(市)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当地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县级应急面粉储备。如动用县级应急面粉储备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州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州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动用方案,经州粮食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经州粮食应急指挥部审核统筹后,由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区请示,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 5.4 发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粮食应急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问题。信息发布要依法、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客观。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 5.5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州或县(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州或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州级(Ⅲ级)或县(市)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和相关政策。对调查与评估中发现存在漏洞、缺陷的政策及标准制度应及时开展和启动修订工作。 6.2 应急经费清算 6.2.1州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州粮食应急费用开支和应急动用州级地方政府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等,及时进行审核清算。 6.2.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昌吉州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对应急动用的地方政府储备粮占用的贷款,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3 应急能力恢复 对已动用的地方政府储备粮,按照管理事权,由本级发展改革委会商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规定期限内补足动用的地方政府储备粮,重新核定入库成本,并报上级发改部门备案。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和问责。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照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储备粮规模、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粮情监测、应急培训、演练等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7.2 粮源保障 7.2.1 完善州、县(市)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体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地方政府储备粮规模和规模以上粮食经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7.2.2 各县(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成品粮油储备达到15天以上(含15天)市场供应量,保证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粮源。 7.3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根据国家和区、州有关要求,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加强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网络设施的布局及建设,确保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急网络体系相互衔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进入州级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供应,在州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保障网络组织实施。 7.3.1 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县(市)发改部门应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 7.3.2 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现有粮食应急供应点、军粮供应站、成品粮批发市场、粮油平价店为重点,兼顾社区市场、超市、粮油经营店等其他粮食零售网点,由县(市)发改部门择优选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实现全州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覆盖。 7.3.3 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粮食物流中心、粮食购销企业中心库、骨干军粮供应站、重点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通过成品粮油储备、仓储设施、运输设备、信息支撑等配套支持,增加必要的应急运输保障设施,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 7.3.4 落实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合理规划确定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及中转储存地等应急粮食运输通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运力计划,确保应急粮食运输需要。县(市)辖区范围内的应急粮食运输,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包括驻地军警运力),并负责建立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免费通道;跨区域的应急粮食运输,由用粮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州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落实。 7.3.5 县(市)发改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运行状况,视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名单,需报州发展改革委备案。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要及时响应,履行承诺,切实做好应急粮食加工、配送和供应工作。 7.3.6 粮食应急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粮情监测预警系统,完善粮食市场监测网络,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判、分析、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正确引导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为政府粮食安全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参考。 7.3.7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供应秩序的稳定。 7.3.8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信息,稳定民心。必要时,州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实行新闻统一发布制度。 7.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市)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等方面向应急企业倾斜。 7.5 培训和演练 各县(市)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打造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7.6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向本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8 附则 8.1 预案修订 预案要实施动态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解读地址:《昌吉回族自治州粮食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http://www.cj.gov.cn/gk/fzgg/zxgh/923216.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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