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调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惠企措施
|
|||
|
|||
8月14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惠企措施》,制定规范程序,提高企业污染调查质量;一标准,落实企业自行监测要求;聚焦重点,优化企业整治关键环节;简化流程,助力地块有效快速开发;强化管理,提高技术服务工作质量;搭建平台,服务企业土壤环境管理需求共6条措施。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惠企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深化为民办实事,更好服务企业发展,结合实际,我厅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惠企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程序,提高企业污染调查质量 认真落实《四川省在产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管控工作指南》和《四川省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工作指南》。帮助企业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管控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技术要点和后期管理要求,提高企业污染识别的精准性和风险管控的针对性,提升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二、统一标准,落实企业自行监测要求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制定的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在重点设施设备位置、功能、生产工艺等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自行监测方案可重复使用;自行监测报告可由企业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审查。 三、聚焦重点,优化企业整治关键环节 对列入涉镉等重金属整治清单的在产企业,各地要加强对企业编制整治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的帮扶和指导,确保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目标可达性。经现场核查,对完成整治任务且未发现其他问题的企业,在其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不变的情况下,可不纳入下批涉镉等重金属企业排查名单,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影响。 四、简化流程,助力地块有效快速开发 对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留白用地以及未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或疑似污染地块名录,或者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调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不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在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时,在开展第一阶段污染识别调查也未发现曾发生污染事故、堆放危险废物等情况,即可结束调查,降低企业调查成本,加快土地开发进度。 五、强化管理,提高技术服务工作质量 各地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报告编制质量,指导存在质量问题的报告编制单位认真整改,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同时将单位及有关人员从业信息纳入信用记录系统,定期公布,方便需要技术服务的企业了解有关从业单位信息,以便选择信誉好、业绩佳的从业单位,引导技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六、搭建平台,服务企业土壤环境管理需求 邀请省、市科研院所熟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专家,搭建专家服务企业平台。企业可根据需要向平台内的相关专家进行咨询或邀请专家指导服务。对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困难较多的地区,我厅将适时组织专家开展“面对面”“点对点”现场指导服务,帮助地方和企业解决土壤污染防治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以上惠企措施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
|||
|
相关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修改)2023-02-0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国主席令 73号)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年修订)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主席令 第七号)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4年修正)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主席令 第47号) 2023-02-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 第四号)2023-02-07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 号) 2023-02-07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字〔2012〕153号)202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