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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江西省鄱阳湖采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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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采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规避、预防、控制鄱阳湖采砂可能产生的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以规范有序的采砂管理秩序,促进和谐平安湖区建设,保护一湖清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鄱阳湖采砂规划中,涉及跨设区市矛盾纠纷隐患的可采区,在上报可采区规划实施方案时,应同时上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条 采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坚持权责统一、科学民主、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权责统一即按照河道采砂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由县级采砂领导小组组织水利、公安、交通、渔政等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科学民主即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科学客观评估,实事求是反映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查防并重即全面查找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解释引导,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统筹兼顾即把评估结果作为采区实施开采的决策依据,统筹考虑发展与稳定、整体与局部以及不同利益和各方面的关系,审慎作出决策。 第四条 采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采区开采合法性分析,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采砂规划要求;合理性分析,是否涉及村民或渔民的利益诉求,拟定的补偿或者救助方案是否合理公平及时;可行性分析,是否会引起相邻采区攀比或第三方的反对,采区开采的收益是否可以弥补开采成本和各种利益补偿支出;可控制分析,即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工作是否充分到位。 第五条 采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采砂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调查研究,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征求意见,全面、客观、准确做出评估结论后,送县综治委做出风险等级评定,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采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县级采砂领导小组做出采区是否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开采决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县级水利部门依据领导小组决定申报采区实施方案的重要附件。省水利厅在审批采区实施方案前,应将采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送省综治办,由省综治办牵头组织县市综治委、水利部门和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集体审议,提出是否实施的意见,再由省水利厅按相关规定做出采区实施方案是否审批决定。 第七条 采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县级采砂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执行,采区现场监管主体部门负责具体检查落实。实施不力、走过场,以致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由综治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社部门严肃查究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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