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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审批类

电力供应设计及报批

电力供应设计及报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国家电网公司[2007]243号文)

  法规原文:

  第二条  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及评审、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及审查、电厂接入电网申请及答复等内容。

  第八条  为引导电源合理布局,确保电厂输电方案符合电网总体规划,在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在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之前,须对以下大型新建电厂项目开展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工作:

 (一)跨区、跨省送电的新建水电站、火电厂项目;

 (二)流域梯级水电站群项目;

 (三)规划容量在240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火电厂项目;

 (四)新建核电站项目。

  第九条  大型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工作原则上由电网公司、发电公司(含授权的筹建机构,下同)协商一致后共同委托有关单位开展。

  第十条  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评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各区域电网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应及时将组织完成的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报告通过区域电网公司上报公司总部,由公司总部下达评审计划。

  第十一条  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具体评审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承担,也可采用电网公司组织、咨询机构参与的工作方式。评审意见由组织评审的电网公司负责印发。

  第十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按以下分类情况分别负责管理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评审工作:

 (一)公司总部负责管理跨区送电项目,规划容量在480万千瓦及以上的流域梯级水电站群或火电厂群项目,核电站项目的输电系统规划设计评审工作;

 (二)区域电网公司主要负责管理跨省送电项目,规划容量在200万千瓦及以上、480万千瓦以下的流域梯级水电站群项目,规划容量在240万千瓦及以上、480万千瓦以下的火电厂项目的输电系统规划设计评审工作;

 (三)省级电力公司负责管理规划容量在200万千瓦以下的流域梯级水电站群项目的输电系统规划设计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经评审后纳入电网总体规划,并指导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工作。第十八条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按以下分类情况分别负责管理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工作:

 (一)公司总部负责管理跨区送电项目、接入西北750千伏电网和接入特高压电网的电厂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工作;

 (二)区域电网公司负责管理其它可能以330千伏、50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电厂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工作,根据情况可委托省级电力公司组织进行;

  (三)省级电力公司负责管理规划接入22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电厂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具体审查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承担,也可采用电网公司组织、咨询机构参与的工作方式。审查意见由组织审查的电网公司负责印发。

 (一)电厂接入系统设计(一次部分)审查意见应明确电厂在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电力电量消纳方向,电厂布局对电网结构的影响,电厂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出线方向、出线回路数等;同时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对电厂电气主接线、发电机组及主要电气技术参数选择等提出要求;对电厂的本期建设规模和进度提出建议。

 (二)电厂接入系统设计(二次部分)审查意见应在已明确的接入系统一次方案的基础上,对电厂接入系统后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调度自动化、电力市场支持系统、电能计费、通信等与电网及电厂安全稳定运行密切相关的二次系统提出要求,并提出上述系统电厂端的设备配置意见。

  第二十条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是开展电厂后续设计和接入系统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基础。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后,送出线路两侧间隔安排纳入电厂和变电所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后,各级电网公司应加强与发电公司的沟通,跟踪电厂前期工作进度,结合电网滚动规划,对2年内尚未获得核准的电厂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复核,必要时商发电公司及时对电厂接入系统设计进行复核调整。

  第二十二条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后,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电源项目,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规定关于公司总部、区域电网公司、省级电力公司的功能定位,由电网公司负责、发电公司配合,抓紧组织开展电厂接入系统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

   2、《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3号)

   法规原文:

   第三十条 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电网,在与有关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协议之前,应当提出并网申请,由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审查是否符合并网运行的条件。

   3、《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4〕)

   法规原文: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及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资料情况实施监管。

   发电企业须委托有资质、独立的设计单位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所需的电力系统相关资料,如因故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电网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发电企业,并予以说明。有关资料的获得、使用、保存和转移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

   第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协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及出具书面答复情况实施监管。

   发电企业完成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相关工作后,应书面与电网企业协商接入事宜,并同时提交接入系统设计研究报告。电网企业应按照“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报告进行研究,书面答复发电企业,并抄送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出具的接网答复直接抄送国家能源局,南方电网公司总部出具的接网答复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

   电网企业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对接入系统报告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完整告知。发电企业应根据书面意见补充完善相关设计报告,并及时提交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办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书面答复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自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之日起,电网企业组织研究并出具书面答复的期限:

   1.国务院核准的新建核电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

   2.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含低热值煤)、燃气等火电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含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不超过40个工作日;

   3.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背压热电、燃气热电、非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风电站等电源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

   4.新建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分布式发电项目参照执行。。

  4、《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

  法规原文: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七条 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第十一条 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太阳能资源测评,应收集项目场址或具有场址代表性的连续一年以上实测太阳能辐射数据和有关太阳能资源评估成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按照“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开展项目电力消纳分析,避免出现不经济的光伏电站电力远距离输送和弃光限电。

   第十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二、报告编制

、发电项目可研阶段接入系统设计内容

1、适用范围

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电源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送接入系统设计文件。编制接入系统报告,并经过省或区域电网公司审查后上报,国家电网公司或区域电网公司出具电厂接入系统审查意见或同意接入电力系统的意见。

2、设计内容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系统一次部分和系统二次部分。一次部分阐述电厂建设的必要性,明确电厂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接入系统方案(包括电压等级、出线回路数及接入点),提出对电厂电气主接线及有关电气设备参数的要求。二次部分提出系统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相角测量装置、调度自动化子站、水调自动化子站(大型水电厂适用)、电能计量装置及电能量远方终端、发电侧报价终端、通信系统的接入系统方案。

3、设计所需资料清单

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①电厂概况,包括 厂址位置、本期规模、规划容量、建设进度等;②电厂本期装机台数、容量、主接线、起备电源、有关电器设备参数③关上位规划文本;④其它相关情况说明;⑤相关附件。

、审批条件与权限

1、审批条件

Ø 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电网总体规划; 

Ø 有明确的电力电量消纳方向或范围;;

Ø 完成电厂接入系统工程可行性研究。

2、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核准的要求,电厂接入电网意见是电源项目核准的支持性文件之一。电厂接入电网申请由电厂项目控股方或母公司向国家电网公司提出,国家电网公司发展策划部为出具电厂接入电网答复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

三、申请条件、需提交资料、审批权限与流程

、审批需提交资料

Ø 电厂接入系统设计文件; 

Ø 关于电厂接入系统工程路径落实等可行性研究情况;

Ø 《国家电力工业发展规划》、《省电力发展规划》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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