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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手续类

办理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设计审批

办理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设计审批

发布时间:2020-06-11 浏览量:496

办理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设计审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3、《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第七条;

二、报告编制

一、内容要求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本情况

主要是拟建项目名称、使用性质,用地位置、面积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处理方式和排放量。

2)选址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6)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3)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2、规划设计条件内容

规划条件一般包括规定性(限制性)条件,如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指导性条件,如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二、审批条件与权限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1)审批条件

Ø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Ø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

Ø 符合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城乡规划;

Ø 与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Ø 满足环保、安全和综合防灾的要求;6.满足风景名胜、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2)审批权限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核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的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

2、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编制中心经办人员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了解出让地块的现状及规划情况后,安排现场调查,草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报科长、分管局长审核,由局长签发后交办公室发文,重要项目须经局例会讨论同意。

规划设计条件应明确地块位置、用地规模、用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建筑设计要求、停车泊位要求、公共配套等。

三、申请条件、需提交资料、审批权限与流程

一、审批需提交资料

1、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Ø 所属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Ø 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Ø 向所在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Ø 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Ø 土地意见函;

Ø 所属区立项批复;

Ø 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Ø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Ø 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Ø 土地合同复印件;

Ø 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2、规划设计条件

Ø 国土部门或乡镇政府要求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的函;违法用地等特殊的地块另须提供情况说明;

Ø 地块所在区域的控规及其它有关规划资料;

Ø 已明确界址的,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界址成果表;未明确界址的,提供意向用地范围图;中心城区主城区外的地块,须提供乡镇规划所初审的用地红线图。用地红线图及界址成果表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及电子文件;

Ø 涉及地块的有关县政府意见、协议等其它材料。

二、审批流程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Ø 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Ø 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Ø 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Ø 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Ø 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Ø 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2、规划设计条件

Ø 国土部门或乡镇政府按照土地出让计划,发函规划局;

Ø 规划局编制中心接函后,审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地块,按程序在一个月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规划设计条件提供,重点地段及重要的项目须进行论证的,完成时间需要延长的,须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行政划拨供地的地块及已有土地权属证件的地块,申请规划设计的,由行政许可科受理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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