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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手续类

《投资项目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书》评审

《投资项目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书》评审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2001年颁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相关规定: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2017年1月10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理层级。

  第八条: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目录》是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目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二、报告编制

1、报告适用范围

1)报告书报告表。根据相关规定,职业病危害(职业卫生,下同)评价报告书主要适用于被判定为职业危害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的审批审定;职业病危害轻微建设项目的只需编制评价报告表。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根据相关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2、报告编制内容

Ø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

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

3)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策与建议;

4)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及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Ø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评价; 

3)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评价;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评价;

6)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

7)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

8)职业健康监护状况分析、评价;

9)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评价;

10)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评价;

11)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12)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以及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建议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三、申请条件、需提交资料、审批权限与流程

一、审批条件与权限

1、审批条件

Ø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

Ø 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Ø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与评价报告的编制、评价内容和方法符合《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

Ø 相关资料齐全。

2、审批权限

1)卫生部:总投资在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核电站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审查由卫生部负责。

2)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其他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查,由省级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备注: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关于职业卫生监管责任部门,现由新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管理,但因各级各地交接时间不一,目前职业卫生相关工作从中央到地方大多仍然由安全监管部门在管理。)

二、审批需提交资料

Ø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公函(正规文件、有签发人、有发文编号、单位公章

Ø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Ø 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Ø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Ø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由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并盖有单位公章

Ø 其他相关材料(1.申请书有单位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2.类比企业的检测报告;3.技术审查机构专家组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4.技术审查会参会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所在单位、职称、个人签名);5.技术审查专家组长关于报告修改的确认签字;6.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通过技术审核的证明文件。

三、审批流程

1、总体流程: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流程图:

四、办理过程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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