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审批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 6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 30 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 15 个工作日
3、审批程序:
一、受理
㈠ 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对需填报 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事项的应在中心窗口领取环境影响登记表):
1、申请人申请报告;
2、具有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申请人自行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八份,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五份;
3、对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㈡ 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负责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在 1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将需补正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
㈠ 由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进行审查。
㈡ 对项目拟建现场进行勘察;
㈢ 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 技术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㈣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我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我局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三、决定
㈠ 由具体经办人提出意见,并填报建设项目审查意见程序表,逐级由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后,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㈡ 重大许可事项应商有关部门、科室研究决定。
四、告知
对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告知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对于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退回有关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