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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范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4〕7号)

发布时间:2020-05-22 浏览量:2954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147

各市(州)国土资源厅、贵安新区国土资源局,仁怀市、威宁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和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和水平,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从源头上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范围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质量管理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一项专业技术较强的工作,评估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和有关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工作,认真编写报告,并对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结果负责。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项目负责、主要编制人员必须具有工程地质、岩土工程、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专业中级(含)以上的技术职称。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负责人、报告主要编制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以上的技术职称;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负责人、报告主要编制人员必须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报告主要编制人必须同时持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在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全部资料进行编写,是评估工作的最终成果。评估报告章节安排和编制内容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和相关规范规程执行。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严格执行三级质量管理,并对提交的评估报告的结论负责。评估报告责任表应由项目负责、编写人、审核人及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并注明职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提交的评估报告中应附单位资质证书、评估单位内审意见、专家审查意见、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编制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以及项目委托合同。

三、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审查工作

(一)评估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类型,有针对性地从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选取不同专业的专家进行技术评审。评审专家要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发表评审意见,严禁降低报告评审标准。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57名专家、二级评估报告35名专家、三级评估报告23名专家。

(二)专家评审报告实行回避制。被审报告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本单位评估报告的评审。专家应当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独立公正地提出个人署名的审查意见,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审查意见。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签名。

(三)一、二级报告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三级报告可根据情况实行函审。评审会(函审)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适时进行监督管理。报告评审后,专家组组长要对各位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汇总,提出完整、具体的修改意见;评估单位要根据专家组的意见认真修改报告,并将修改后的报告送交专家组组长审核,由专家组组长确认无误签字后,再按要求印制报告。报告评审过程中形成文字材料由评估单位存档备查。

(四)专家组应本着对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结果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确定主审专家。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工程、环境地质专业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工作上认真负责,学术上科学严谨。

2)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工作10年以上,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

3)作风正派、政策观念强、办事公道、有责任感,群众公认的同行专家;身体健康,具备完成专家评审工作的能力和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4)专家组长应从事相关工作15年以上,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主持过两个以上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项目,负责编制过项目成果报告;主审过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项目成果报告。有承担主审的经历和能力。

四、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实行资质管理制度。获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方能开展评估工作,且持不同等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其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评估工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禁止人为降低或升高评估级别。

(二)严格执行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单位的资质、报告级别、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制人员、评审专家资格、用地单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的承诺等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备案。

(三)严禁评估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它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禁止借用、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评估单位在报告中有弄虚作假的;报告级别划定不准、报告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深入现场调查、勘查就编制评估报告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建设用地和城镇规划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用地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把地质灾害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避免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五)外省单位到本省承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的,应持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并通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资质备案,工作中接受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申请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审查等相关工作进行随机抽查,评估资质单位必须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五、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责任制

对违反上述规定,随意提高或降低评估级别、评估报告经专家审查三次未通过的,以及由于评估结论出现严重错误而导致评估项目发生重大事故的,将给予评估单位降级或吊销资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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