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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0 浏览量:2362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641号)


各市、州、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质服务,进一步规范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分级核发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发改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先行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县)发改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中,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二、规范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程序
  依法需要省住建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线上运行为原则,线下运行为例外的要求,除涉及军事、保密要求或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采取线下办理方式外,一律由建设单位通过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申报。由省住建厅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取得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后,通过省投资项目联审平台(www.hbtzls.gov.cn)上传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二)省住建厅通过省投资项目联审平台受理项目申报材料,按照联审平台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要求的,同意项目选址方案,进入批前公示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另行选址或补充相关材料。
  (三)省住建厅通过省投资项目联审平台进行为期10天的批前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反对意见的,在联审平台上为建设单位出具电子版的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取得电子版选址意见书后30天内,持全套申报材料(含初审材料)到省住建厅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做好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初审工作
  由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对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先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是重要的法定环节,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省厅的衔接,安排专人负责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初审工作。
  (一)初审工作要求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要求的,出具选址初审意见及相关图件;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另行选址或补充相关材料;认为需要开展选址论证的,应及时向省住建厅汇报,并向建设单位告知选址论证相关要求,组织召开选址论证会议,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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